办理报关手续
(1)申报。报关员持以下单证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①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绿绿色)一式4份;②"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③有关运输单据,如提单、载货清单、装箱单、磅码单等;④出口外汇核销单。
(2)接受查验。根据《海关法》规定,海关查验货物时,报关员应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拆和重封货物包装。
(3)办理缴纳税费手续。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进口税;①加工装配合同项下进口用于加工成品复出口的料件;②加工装配合同项下进口,直接用于企业加工生产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燃料油,以及加工企业生产自用发电油;③进口合理数量的用于安装、加固机器设备的材料;④为加强工业生产管理,由外商提供进口的微型计算机、闭路电视监视系统、电话机等管理设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章征收进口税费;①为加工生产进口的办公用品;②超出海关规定免征进口税范围的加工贸易货物;③加工装配合同项下进口料件、设备等按规定缴交海关监管手续费。
(4)按受放行。企业妥申报、按受查验和缴纳税费手续,并领取了海关签章的报关单核销联后,可将货物运离海关监管现场。
合同登记备案
(1)申请合同备案。报关员应在对外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持下列单证向海关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①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文件;②海关颁发的《报关注册证明书》;
③经营单位的公章、报关专用章、合同章和更改章等印模及报关员证件的复印件;
(以上为首次开展来料加工业务企业必须递交的单证);④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合同备案证明书(如需以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立项的项目,还应提供外经贸部批准立项的文件);
⑤加工单位或外贸(工贸)公司的营业执照;⑥税务机关签发的税务登记证;
⑦对外签订的正式合同副本和料件清单、耗料定额等;⑧申请单位向海关购买后填写的签章的"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
⑨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如保函。
(2)接受审核。加工企业应接受海关对其单证及加工场所、设备等的审核和勘察,特别是首次申请开办加工装配业务,或开展当前敏感性商品加工项目的企业,应该向海关详细介绍企业生产能力、加工工艺、生产组织形式、经营决策机制和企业会计帐册制度等企业基本情况,以便海关对企业的资信进行评估,为海关分类管理企业提供依据。
(3)领取"登记手册"。合同登记备案的目的是为了最后取得通关资格。因此,凡被确认为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合同,均可向海关领取已盖主管海关合同备案专用章及手册编号的“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报关员凭此手册向口岸海关办理加工装配合同项下料件、设备进口和加工成品出口通关手续。报关员应妥善保管"登记手册",如有遗失,应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并将有关原进出口货物的单证交主管海关,经海关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补发。在海关补发"登记手册"前,有关货物不得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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