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履行对一个新客户的出口定单前,出口商一定要彻底审核其信用及信誉。最基本的是,进口商必须有足够的可以跟踪查询的记录并且有支付能力。出口商应要求买方提供一套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账户,包括损益表、收支平衡表及现金流量表,以及对未来六个月的财务预测。
这些材料对于国外买方来说都应该是垂手可得的,因为如果向银行借同等金额的资金,他必须提供类似的材料。特别重要的是要核实这些报表的真实性及审计师的责任心,因为有时提交的单据会是伪造的。
出口商也可要求银行与国外买方的银行或其它相应的地方银行联系,以取得有关该公司财务和市场方面的信息。有些银行与独立的调查公司订有合作关系,这种公司如邓白氏咨询公司、EXTEL、REUTERS等,都可提供世界范围内所有公司的财务和市场方面的信息,由此获得的信息和意见可帮助出口商进一步判断国外进口商信用的可信度,但不能保证国外进口商一定会履行其义务。所以,出口商可要求进口商提供银行出具的付款担保,此担保以出口商完全能履行合同义务为付款条件,比如,进口商银行的担保规定,只要出口商完全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就一定会得到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