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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政策:日本关税相关政策

1987年之前,日本作为 海关 合作理事会 关税 税则目录(CCCN)协议的签约国,在 外贸 进出口 商品分类方面一直使用CCCN分类系统。从1988年1月1日起,日本开始采用编码协调制(HS)系统。

  关税 率由 海关 税率法确定并予以公布。在发达国家中,日本的平均 关税 率比较低,特别是工矿产品的平均税率只有2.1%。

 关税的减免、退还和偿还

 (1)减免

 日本的关税减免有有条件减免和无条件减免两种形式。有条件关税减免又分为限制性减免和普遍减免,享受何种待遇主要取决于货物进口后的用途。此外,关税减免又可分为永久性减免和临时性减免,这主要取决于所依据法律的稳定性。

 有资格申请关税减免的进口商是有限制的,而且对经关税减免后进口货物的使用和用途有较严格的限制。

 (2)退还

 预付关税后,发现货物符合减免部分或全部关税的规定,允许退还部分或全部关税。目前,日本的退税对象主要适用于被退回或被毁坏的货物,以及为生产出口产品所进口的原材料等。

 (3)偿还

 关税偿还与退还相似,二者的区别在于:关税退还的对象为关税交纳者,而偿还则不一定必须付给实际纳税人,也可偿还给法律事务所指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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