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明确表示将根据进出口乳品安全风险信息的级别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通告,还可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如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进口乳品收货人应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批发、销售者停止批发、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乳品记录。如果收货人不主动实施召回,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其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并报告质检总局,质检总局可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通告。
而进出口化妆品的征求意见稿收集截止日期为2011年1月8日,质检总局称将对进出口化妆品建立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中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中国与出口国家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可参照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与乳品一样,根据风险类型和程度,质检总局可有条件地限制、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退运,以及召回。
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