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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下调计算机与数码相机等商品进口税率

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113

 海关总署:

 《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127日起实施,现就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原归入税号2(见下表)的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归入税号1中,税率相应地从20%降低到10%

 二、将原归入税号2中的摄像机更名为电视摄像机,税率维持不变;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为:

 注:斜体部分为本次《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涉及调整项目。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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