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2020年7月1日起实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7月1日起,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一 / 什么是跨境电商B2B出口?
定义依据《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
划分跨境电商B2B出口分为两种形态:
一种是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9710”,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
另外一种是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9810”,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二 / 企业应如何办理B2B出口通关手续?
企业注册登记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海外仓企业备案开展海外仓出口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当在业务开展地海关进行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向业务开展海关提交
《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备案登记表》及
《跨境电商海外仓信息登记表》(点击阅读原文下载),同时提供海外仓所有权文件(自有海外仓)、海外仓租赁协议(租赁海外仓)或其他可证明海外仓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海外仓入库信息截图、海外仓货物境外线上销售相关信息)。
开展系统接入及联调跨境电商B2B出口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下简称“单一窗口”)开展系统接入及联调,确保在出口申报环节能按要求分别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海外仓订仓单、物流信息等电子数据。系统接入及联调可联系广州或佛山“单一窗口”。
联系方式:
深圳“单一窗口”服务热线:0755-83165355
广州“单一窗口”服务热线:020-86010121
佛山“单一窗口”服务热线:0757-86231086
出口申报1.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一般通过“单一窗口”向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其中单票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低值货物(以下简称“B2B低值货物”),企业也可选择通过“单一窗口”向海关申报电子清单。
2.以报关单形式申报的,企业在向海关申报前应按要求提前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9710出口模式)或海外仓订仓单(9810出口模式)。
3.以电子清单形式申报的,企业在向海关申报前应按要求提前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9710出口模式)或海外仓订仓单(9810出口模式)及物流信息。
4.具备条件的企业向海关加传收款信息。
9710报关单
①订单的订单类型为B,电商平台代码(对于境外平台等无法提供的情况)可填写“无”,电商平台名称按实际填写。
②没有货值等要求。
③报关单的贸易方式为9710,申报地海关为试点关区。
④报关单的随附单据类别代码10000004(跨境电商B2B出口单证)填写电商订单编号。
⑤报关单申报环节,进行报关单(表头和表体)与订单(表头和表体)比对校验(参考9610清单与订单比对)。
⑥报关单可按现有方式录入或导入。也可选择跨境电商通道导入报关单(仅限9710、9810),报关单回执原路从跨境电商通道下发。
⑦其他参照0110出口。
9810报关单
①订单的订单类型为W,电商平台代码填写“无”,电商平台名称填写海外仓名称,备注填写海外仓地址。
②没有货值等要求。
③报关单的贸易方式为9810,申报地海关为试点关区。
④报关单的收发货人或生产销售单位,提前在海关完成申报关区+海外仓业务备案。
⑤报关单的随附单据类别代码10000004(跨境电商B2B出口单证)填写海外仓订仓单编号。
⑥报关单申报环节,进行报关单(表头和表体)与订单(表头和表体)比对校验(参考9610清单与订单比对)。
⑦报关单可按现有方式录入、导入。也可选择跨境电商通道导入报关单(仅限9710、9810),报关单回执原路从跨境电商通道下发。
⑧其他参照0110出口。
几点友情提示:
第一阶段的B2B平台是信息平台,外贸企业主要利用B2B平台进行接洽,把企业名录、商品目录放在网上,做信息的交换。第二阶段的B2B平台是交易平台,随着技术的发展,支付和物流手段的成熟,安全和信息的保障提升,业务模式趋于成熟,外贸企业逐渐利用B2B平台实现整个交易流程。
三 / 针对B2B出口,海关有什么便利措施?
1.对于不涉及出口退税的出口B2B低值货物,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注册企业可通过“单一窗口”按6位HS编码以简化申报模式向海关申报电子清单。
2.海关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
3.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关区内企业可以选择向属地海关进行申报,货物在口岸地海关进行验放。
4.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和退货货物可按照“跨境电商”类型进行转关。其中,跨境电商综试区所在地海关且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申报的,可将货物品名以总运单形式录入“跨境电商商品一批”,目前广州、佛山、肇庆等跨境电商综试区海关适用该批量转关政策。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广州海关将积极做好跨境电商B2B出口通关监管工作,让企业充分享受跨境电商B2B出口政策红利。
以上转自海关公告&关务小二解读,欢迎随时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