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纺织品甲醛含量出新标准
越南纺织品甲醛含量新标准有变。不久前,越南工业和贸易部发布21/2017/TT-BCT通报,颁布新的甲醛及芳香胺限量执行标准,同时2016年的23/2016/TT-BCT号通报废止。新标准将于2018年5月1日起生效。第21/2017/TT-BCT号公告适用于在越南市场销售前的生产、进口及经营的纺品(如该公告附录1所列海关税号的纺品项目清单)。
根据规定,纺品在越南市场销售前,应向企业所在地的省市工商厅提出符合上述国家标准的书面报告(或指定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并依据越南科技部2012年12月12日第28/2012/TT-BKHCN号,以及2017年3月31日第02/2017/TT-BKHCN号公告关于符合标准规范报告及其评估方式的规定,在纺品上张贴“CR”合格标签。
根据21/2017/TT-BCT通报新规定,纺织品中甲醛含量限定如下: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纺织品甲醛含量上限30 mg/kg,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纺织品甲醛含量上限75 mg/kg,不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纺织品甲醛含量上限300 mg/kg。该法规也对某些纺织品作出豁免,其中包括暂时进入越南的海外游客随身物品、供转口的进口纺织品、保税仓库货物、转运货物,以及未染色或未漂白的纺织品或织物。同时,所有纺织品中由偶氮染料转化的芳香胺含量上限为30 mg/kg。该新标准将于2018年5月1日起生效。
据了解,甲醛和禁用偶氮染料是纺织品中常见的有害化学物质,纺织品中如存在过量甲醛,皮肤直接接触可引起皮炎、色斑等,经常性吸入少量甲醛,会引起慢性中毒等症状。部分含偶氮染料纺织品与人体皮肤长期接触后,会形成致癌的芳香胺化合物,诱发人体病变。
近年来,越南在纺织品甲醛等项目检测方面的政策始终在变化,2015年的第37/2015/TT-BCT号通知规定纺织品中甲醛及偶氮染料中禁用可分解芳香胺类的含量限值、测试程序和检验要求,其具体限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甲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纺织品,甲醛残留量应30mg/kg;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纺织品,甲醛残留量应75mg/kg;非皮肤接触的纺织品,甲醛残留量应300mg/kg。二是芳香胺的残留量不得超过30mg/kg。由于纺织品甲醛残留量及芳香胺残留量的检测耗时长且成本高昂,且强制测试会导致通关时间延长,间接影响生产。某些情况下,还会导致错过交货期,从而失去与外国对手竞争的优势,因此在越南纺织和服装协会的要求下,2016年越南工业和贸易部发布第23/2016/TT-BCT号通知,该通知宣布撤销第37/2015/TT-BCT号通知的规定,即取消了对于甲醛及偶氮染料的强制检测规定。越南于2006年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同时也是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由于其相对低廉的劳动力成本和区位优势,吸引了来自中国、韩国、日本和法国等过的纺织企业。越南纺织业和成衣业发展不均衡,成衣产能大,对欧美出口量也大,但上游面料主要依赖进口,特别是从中国进口。
1. 法律依据根据
2018年4月26日第07/2018/TT-BCT号通知修订
第21/2017/TT-BCT号通知。
根据工贸部2017年10月23日第21/2017/TT-BCT号通知,发布了纺织品中从阿佐染料中转化的甲醛含量和芳香胺限量国家标准(新标准适用:QCVN 01:2017/BCT)。
自2019 年 1 月 1 日起,纺织品上市前必须按照QCVN 01:2017/BCT 进行申报。根据这项规定,不能超过越南市场消费的纺织品甲醛含量水平:
- 30毫克/公斤,组号01:S纺织产品36个月以下儿童;或长度为100厘米的航行。
- 75mg/kg组号 02:纺织品直接接触皮肤:是产品使用时直接暴露在用户皮肤上的产品。
- 300mg/kg组号 03:纺织品不直接接触皮肤:是产品与产品表面使用时不直接接触用户的皮肤。
根据本条例,监管部门:生产、进口、
交易纺织品的企业在向市场销售纺织品前,必须申报本规定,并按照现行规定标注规则。
允许企业按照纺织品两种形式申报的权威性是自行公布的,或者根据认证结果,对指定组织的评价具有相同的法律价值。但是,认证费用每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
纺织品产品需要
宣布非常多样化的范围:从织物,纺织品,无纺布,产品从织物,如服装,床上用品,服装配件,布鞋,毛巾,尿布的儿童。
根据QCVN法规实施纺织品的指南:01/2017/BCT工贸部签署第07/2018/TT-BCT号通知,修订第21/2017/TT-BCT号通知,《关于纺织品中甲酸染料甲醛含量和芳香管理代谢限制的国家技术法规》(QCVN:01/2017/BCT)因此,有效标准日期将从旧日期 1-5-2018 移至 1-1-2019。
工贸部对纺织产品中从阿佐染料(称为QCVN 01 2017)转化的甲醛含量限值和芳香胺标准执行的置换,收到了企业执行上述法规的请愿书。
因此,纺织企业在2019年1月1日被比赛的标签取代。然后,所有根据第21号通知的纺织品,在越南市场消费之前,必须进行规则声明和盖章。
* 生产、交易纺织品的组织、个人的责任:-
必须申报公司直接生产或进口产品的规则。
-必须为已宣布的产品贴上标签
《遵约声明》程序有2个案例,包括:
对于案例1:个人和企业按照评估结果申报(第一方):
• 根据第 28 号通知和第 02 号通知,适用方法 7 的有效声明表。
• 根据指定考场的评估结果和测试结果进行自我评估报告。
• 进口商品需要额外的:品牌、类型、财产、原产地、合同、,...
对于案例2:根据指定认证/检验机构(第三方)的认证/检验结果公布适当纺织品的个人和企业将执行以下操作:
企业可以遵循两种方法:
方法7(PT 7)(检测、评估批次产品,货物一般适用于从国外进口纺织品的组织约越南国内消费或生产设施,国内小企业、零售需要每批产品的具体认证。符合(PT 7)的认证程序(持续时间:1-3天):收到认证要求-记录抽样检测通知和鉴定证书和认证标志-向工业和贸易部的有效申报。
方法5(PT 5)(制造工艺、生产线、工厂设备、质量控制程序–通常适用于工厂、制造企业)
遗嘱认证程序(PT 5)(持续时间:10-15天):
获得认证要求-记录-质量保证初步评估(企业已处理在生产中应用质量保证条件要求并经过审查、符合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或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的认证-规划和规划产品状况评估、生产质量保证-抽样-测试通知结果和证书及资格证书 – 向工业和贸易部申报合同。
根据第21/2017/TT-BCT号通知工贸部于2017年10月23日发布,
自2018年1月1日/5日以前,纺织品上市
前必须按照国家技术标准QCVN 01:2017/BCT发布根据 QCVN 01:2017/BCT,纺织品组必须按照甲醛含量限制进行认证,如下所示:
- 第1组:36个月以下或长度为±100cm的纺织产品,最大限量为30毫克/千克。
- 第2组:纺织品直接接触,最大限量75mg/kg。
- 第3组:纺织品不直接接触皮肤,最大限量300mg/kg
关于工贸部指定QUATEST 3指定认证/检验机构的决定:
- 2018年1月13日第560/QD-BCT号决定,由工贸部指定QUATEST 3纺织品认证机构
- 2018年9月1日,工贸部第80/QD-BCT号决定指定QUATEST 3为纺织品检验机构
服务费:1000k (PT7)-1500k (PT5) 1个规则(包括与上述合规证书的装运相关的任何程序)
检验费,证书费,客户按国家账单付款。
根据第21/2017/TT-BCT号通知,客户需要根据全国纺织品进行认证。
附录一纺织产品组合受本条例(国家
技术法规发布:2017年10月23日,工业和贸易部部长)
* SKU:越南年进出口货物清单中的产品代码是否按照财政部长2017年6月27日第65/2017/TT-BTC号通知在附录一中具体规定
附录四规范中使用的表格(
根据工业和贸易部长2017年10月
23日第0
1ng=
y 23号国家技术条例发布)型号 01:有效表格的声明型号 02索赔报告示例关于申报的接受状态的报告尊敬的工业和贸易部(收到出版物的机构名称)关于收到规则在QCVN中的声明的情况的报告.. . .:2017/BCT 日期至5 月至今,如下所示:
Mẫu số 03符合性评估报告形式报告符合性评估尊敬的工业和贸易部(组织名称、个人报告)提交qcvn规定的合格评定报告...:2017/BCT 日期至5 月至今,如下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