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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术芳/新的报关单及报关规则能杜绝买单和不允许代理出口了?

随着新版报关单及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发布,各公众号及朋友圈又热闹了起来。

主要原因就是新版的出口报关单上多了个“境外收货人”这一项目,根据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该项目的填报规定如下:“境外收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货人,境外发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即签订合同的客户。(具体参见该文:王术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要显示境外客户信息了?)

就这么一个新项目,而且报关单填制规范也说的明明白白了,但一些人对此解读出了另一种意思,下图是一些公众号和朋友圈流传的:







这些你信吗?反正老王是不信,因为这跟代理出口和收汇一丁点事都不挨着!

首先咱们根据新版的报关单填制规范来看,所说的境外收货人就是指与出口商签订销售合同的客户,即谁与出口商签合同就填谁,而不是说填报最终的境外提货的公司。那么对于代理出口业务来说,境外收货人还是与境内签订合同的客户。

比如通过离岸公司出口,离岸公司与境内出口商签订采购合同,离岸公司再与境外最终收货人签订销售合同。那么在报关时境外收货人填报的还是是离岸公司

其次对于收取外汇货款,外汇政策规定的是“谁出口谁收汇”,即以谁的名义报关出口就以谁的名义来收取外汇货款,而不管是不是客户支付的。例如:A公司自营出口客户为B,那么B可以给A支付货款,B指定的第三方也可以给B代付货款给A,即只要求A的银行账户收取即可。真不知道是怎么解读出来必须由报关单上的“境外收货人”支付才符合要求的。(收付汇参见:王术芳/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是咋回事)

最后,说下这个提单收货人和报关单的境外收货人是不是必须相同,自2018年6月1日起,启用新的舱单申报规则(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要求舱单收货人为实际收货人即实际提货人,或直接填写TO ORDER(指示提单下)。从56号舱单和60号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均没有要求这两者的收货人必须一致,因此对于那些说舱单、提单、报关单信息必须完全一致的依据何在呢?




在目前的政策和操作模式下,新报关单的填报不会影响到收付汇及代理业务。







声明:

本文由中华会计网校特约讲师、青岛海关电子口岸特邀讲师、中国国际商会跨境电商委员会特聘专家讲师王术芳讲解并拥有版权,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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