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IPRdaily中文网(http://IPRdaily.cn)作者:庞璐 原标题:海外展会知识产权风险应对2015年10月6日,鲁华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音译:Luhua Biomarine (Shandong) Co., Ltd.,下简称“鲁华公司”)在赴美参加位于拉斯维加斯的2015医药及保健品原料展会(SupplySide West Trade Show)之时收到了内达华州立法院所下达的临时限制令(简称“TRO”)
[1]。临时限制令是Neptune公司以鲁华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为由所申请的,并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会遭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法院同意Neptune公司的诉请。展会开始时,几名法警在鲁华公司的展台前出示了临时限制令,要求其立即撤展,并当场扣押了鲁华公司的产品。
2016年10月3日,鲁华公司重整旌旗,再次参加拉斯维加斯2016医药及保健品原料展。又一次地,该公司在展会正式开始前收到了临时限制令,再次被要求立即撤展,并被美国内达华州州立司法机构裁定扣押产品
[2]。不同的是,这次临时限制令的申请人由Neptune公司变成了Aker公司。同一家中国公司两次参加展会,不但没有如约收到订单,反而均是无缘展会灯光焦点,黯然收场。以下我们将逐一还原两次案件的经过,并结合企业的实践,分析及讨论如何应对海外展会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风险。
参加海外展会是了解海外市场,争取海外合作伙伴的第一步。参展方在展会举行时共聚一堂,展会结束后就各奔东西。相反地,知识产权诉讼往往会历时一至两年,如果涉及针对权利基础的无效诉讼,甚至会长达三到五年。对于展会上所发生的侵权行为,如果由常规诉讼程序进行保护,根本就是于事无补。为此,很多国家的法律都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规定了快速便捷的临时救济措施,准许权利人在起诉或判决前就制止侵权行为。美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就规定了临时限制令和初步禁令两种救济措施,前者是为了在诉前制止即将发生的侵权,而后者则是适用于诉讼程序启动后至判决结果出来前。
相对于初步禁令,临时限制令可以单方面签发,不必实现通知相对人,这意味着临时限制令可以作为竞争对手伏击另一方的秘密武器。在单方签发临时限制令的情形下,颁发临时限制令两天(法院也可以规定更短的期限)后,相对人可以撤销或变更临时限制令
[3]。获得临时限制令的条件和初步禁令一致,均要求申请人提供充足的证据向法院证明“申请人会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而该不可弥补的损害是金钱难以衡量的。
在具有多个竞争对手的自由市场环境下,知识产权案件中证明存在因侵权所导致的不可弥补损害的难度非常高。因此,2015年美国法院共收到61件临时限制令和初步禁令的申请,其中超过70%的申请均遭到拒绝。在获得颁发的临时限制令和初步禁令中,也仅有Neptune公司成功申请到产品扣押令
[4]。
在Neptune公司向法院申请针对鲁华公司的临时限制令的一案中,Neptune公司先是在展会开始前的一天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同时递交临时限制令申请。
Neptune公司提供了以下三项证据才获得法院下达临时限制令并签发产品扣押令的支持。
1、不可弥补损害的证据Neptune公司向法院递交了其CEO出具的声明书,向法院说明了鲁华公司作为未授权的竞争对手侵犯其专利权的事实,并指出一旦允许鲁华公司参展将导致“戏剧性的负面影响”
[5]。
2、指控侵权方在美国没有居住地Neptune公司除提供其CEO的声明书外,还提供证据证明鲁华公司在美国没有居住地,也缺乏可以被执行的财产。医药及保健品原料展会作为该行业最具有影响力的展会一年仅举办一次,放任被控侵权方在展会上的许诺销售行为将影响到权利人在当地的市场,并且由于鲁华公司在该州没有居住地,也没有财产,无法通过法院的执行行为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
3、权利人事先通知Neptune公司还进一步提供了证据表明其在申请临时限制令前,曾经积极地联系鲁华公司,试图对其进行专利许可。
Neptune公司通过向法院同时启动诉讼和提交临时限制令的方式成功地将鲁华公司在2015医药及保健品原料展会的展台屏蔽在美国观众的视线范围之外,不仅令其前期参展的费用和准备石沉大海,还导致鲁华公司进入其他行业巨头的“狙击枪的瞄准镜中”
[6]。在第二年,同一展会上,鲁华公司再次遭到了行业内另一家企业Aker公司的临时限制令狙击,结果同样是黯然收场。
对比上面两个具体案例,不难嗅出境外展会已经成为中外企业商业大战的新战场,不仅仅是美国的展会,德国、法国、澳大利亚的展会上针对中国企业发出禁令的案件也屡有发生。甚至不少案件中,伴随法警赶赴展会现场的还有事先早有准备的新闻媒体。等着中国企业的除了有经济上的损失,还有商誉的影响,客户信心值的下降等更多。
对于国内企业而言,既要在参展前进行适当地准备,避免落入竞争对手预先设计好的圈套中,也要充分利用各国的知识产权规则为自己争取最大的竞争优势。国内企业应当同时做好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参展企业的两方准备。(一)知识产权权利人尽可能多地获得海外的知识产权是权利人的首要要务。海外发明专利的获权通常需要3-4年的时间,针对重要的产品可以有策略性地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尽管“技术含量不高”,但是获取相对容易。对于各国的法官而言,用肉眼判断两个产品是否长得一样,比判断一个产品是否落入一件专利的权利要求更加容易。法官也更愿意就他们容易理解的内容签发临时限制令或临时禁令,从而让权利人达到阻止他人参加展会的目的。
权利人如果希望利用临时限制令杀对手一个措手不及,在递交申请之前需要充分考虑不可弥补损害的证据是否充足。上文中Neptune成功申请到临时限制令就是通过指控侵权方在美国没有居住地来证明损害无法弥补。为了增加临时限制令获得批准的可能性,最好能够在申请前与被控侵权方进行许可协商或发出律师函。但是,事先通知的效用如同双刃剑,如果太早通知会引起被控侵权方的警觉,甚至促使对方主动去无效专利。因此需要充分考虑事先通知的时间选择,最好能确保对方在参展前能收到,而没有时间作出应对。
权利人参展前需要对该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作出详细了解。很多国际性的展会,包括中国的展会,展会管理方可以自主认定展品是否侵权,或者请求知识产权局协助认定。对于认定侵权的展品,展会管理方可以扣押,并要求参展商销毁宣传材料。因此,权利人可以利用展会管理方的政策阻止侵权方参展。
(二)参展方参展方在参加展会前,需要对参展产品进行侵权风险评估,最好由第三方机构(如律师事务所)出具不侵权的法律意见书。
参展方在进行展会准备时,还需要密切进行函件关注。如果在参展前收到任何的律师函,甚至是语气较为柔和的通知函都需要引起注意。如果所收到的信函中具有明确的许可要约,很有可能意味着参展方已经“被盯上了”,需要提高风险等级。参展代表在参展前需要经过专门培训,,并且在参展之前准备替换方案,以应对可能到来的证据保全或临时限制令风险。
参展方参加展会时,除了需要确保所携带的产品不具有知识产权风险,展会上所使用的电子设备也不能安装盗版软件。展会上所展示的产品和宣传材料应当以体现企业文化,展示产品功能为主,最好不要标明价格,或对外展示具有当场签约的能力。
注释:[1]Neptune’s Mot. for T.R.O. at 3, Neptune Tech. & Bioressources, Inc. v. Luhua Biomarine (Shandong) Co., Ltd., Case 2:15-cv-1911, ECF No. 5 (D. Nev. Oct. 6, 2015).
[2]Aker Biomarine Antarctic, AS v. Luhua Biomarine (Shandong) Co., Ltd. and Infiniti Marketing Group, Inc. d/b/a Infiniti Nutraceuticals, Case No. 2:16-cv-2314, ECF No. 3(D. Nev. Oct. 3, 2016)
[3]张岚,美国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及应对,广东行政学院学报,第24卷第4期.
[4]Tammy Terry, The Hottest Product At your Next Trade Show,
http://www.law360.com/articles/766318[5]Neptune’s Mot. for T.R.O. at 3, Neptune Tech. & Bioressources, Inc. v. Luhua Biomarine (Shandong) Co., Ltd., Case 2:15-cv-1911, ECF No. 5 (D. Nev. Oct. 6, 2015).
[6]Tammy Dunn,Ready for Your Next Trade Show? The TRO Trend Continues,
http://www.law360.com/articles/863327来源:IPRdaily中文网(http://IPRdaily.cn)作者:庞璐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