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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条件下,货代应当向哪一方当事人交付提单呢?

依照国际贸易中的fob价格条件,国外的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国内的卖方按照买方的要求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在实际业务中,国外买方通常委托国内货运代理企业代为订舱。为操作的便利,国内卖方通常会委托货运代理企业向承运人交付货物。货运代理企业完成上述受托事务后应从承运人处取得代表货物权利的提单。目前,我国货物出口多采用fob价格条件,出口方能否取得提单直接关涉到我国众多出口企业的经济利益。(搜索远邦保险 在线投保货物运输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八条:“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契约托运人的委托办理订舱事务,同时接受实际托运人的委托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实际托运人请求货运代理企业交付其取得的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海商法》相关规定,托运人可以分为契约托运人和实际托运人。契约托运人是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实际托运人是指将货物实际交付给承运人的人。在fob贸易条件下,买方为契约托运人,卖方为实际托运人。(搜索远邦保险 在线投保货物运输保险)

实际托运人与契约托运人同样具有请求海运承运人交付提单等运输单证的权利,实际托运人有优先于契约托运人向货运代理企业主张交付单证的权利。

实践中,有些实际托运人可能怠于向货运代理企业请求交付单证,此时货运代理企业应履行报告义务,及时询问实际托运人如何处理单证,取得实际托运人的书面授权,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介入买卖双方的贸易纠纷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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