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课堂 外贸网站 外贸SEO 付费广告 社交营销 外贸营销 外贸推广 外贸知识 外贸政策 外贸百科
当前位置:首页 > 外贸课堂 > 外贸推广 > 自考00149《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章节复习资料(13-16章)

自考00149《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章节复习资料(13-16章)

​ 第十三章 国际贸易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考生应认识国际货物买卖中引起争议和发生索赔案件的原因;初步掌握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和对外贸易仲裁在商务争议中所起的作用。本章内容在历年考题中所占分值不高,主要是以选择题形式考核。

第一节 国际贸易商品检验


一、约定商品检验的意义

二、我国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范围

  (一)进口商品法定检验范围
  (二)出口商品法定检验范围

三、检验时间和地点
  (一)在出口国检验
  (二)在进口国检验
  (三)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这种检验办法对买卖双方都有好处,且比较公平合理,符合国际贸易习惯和法律规则,因而在进出口业务中应用广泛,在我国国际贸易业务中也最为常用。
  (四)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

四、检验机构与检验证书
  (一)检验机构
  (二)检验证书
  检验证书是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后签发的书面证明文件。

五、买卖合同中检验条款的规定方法
  1.出口合同中检验条款的规定
  2.进口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第二节 国际贸易异议与索赔


一、争议与索(理)赔的含义
  所谓争议,是指交易的一方认为对方未能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而引起的纠纷。
  所谓索赔,是指遭受损害的一方在争议发生后,向违约方提出赔偿的要求。
  所谓理赔,是指违约方对受害方所提赔偿要求的受理与处理。索赔与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受害方是索赔,在违约方是理赔。
  交易中双方产生争议,进而引发索赔的原因有很多,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一)卖方违约;(二)买方违约;(三)买卖双方均负有违约责任。

二、不同法律对违约行为的不同解释
  (一)大陆法的规定
  (二)英国法的规定
  (三)我国法律的规定
  (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三、异议和索赔条款
  (一)索赔依据
  (二)索赔期限
  (三)对索赔金额的规定
  (四)合同中的异议和索赔条款实例




第三节 国际贸易中的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含义
  国际贸易中的不可抗力又称人力不可抗拒,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二、不可抗力的范围
  (一)自然力量事故
  (二)政府行动
  (三)社会异常事故

三、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有两个:解除合同和延迟履行合同。应视发生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及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而定。

四、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处理事故应注意的事项




第四节 国际贸易仲裁


一、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方式
  (一)协商
  协商,又称友好协商,它是指在发生争议后,由当事人双方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纠纷。
  (二)调解
  调解是指发生争议后,双方协商不成,则可邀请第三者居间调停。
  (三)诉讼
  诉讼即打官司,是指由司法部门按法律程序来解决双方的贸易争议。
  (四)仲裁
  仲裁是目前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最常用的一种方式。仲裁,亦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按照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签订的协议,自愿把它们之间的争议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并约定裁决是终局的,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若对方不执行裁决,另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予以强制执行。
  由于仲裁有其自身的立法及程序,断案迅速,仲裁员一般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审案经验,从而为确切、合理、公正地解决争议提供了有利条件。因此,仲裁在解决争议方面得到了国际贸易界的普遍承认和广泛应用。

二、仲裁的特点
  1.一裁终局
  2.当事人意思自治
  3.仲裁具有保密性
  4.仲裁费用合理

三、我国涉外仲裁案件的类型

四、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表示同意把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这种协议一般都已包含在合同内,作为合同的一项条款,即我们所说的仲裁条款;另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表示同意把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这种协议被称为提交仲裁的协议。

五、仲裁条款
  (一)仲裁事项
  (二)仲裁地点
  (三)仲裁机构
  (四)仲裁程序
  (五)仲裁裁决的效力
  (六)仲裁费用的负担
  (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示范条款


【题型举例】
【例题1·单选题】不可抗力条款是一项( )。
  A.维护卖方权益的条款
  B.维护买方权益的条款
  C.免责条款
  D.无法免责条款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不可抗力条款的相关知识。不可抗力条款是一项法律的免责条款。


【例题2·单选题】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双方必须遵照执行,这体现了仲裁的( )。
  A.灵活性  B.自愿性
  C.强制性  D.排他性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仲裁裁决的相关知识。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体现了仲裁的强制性。







第十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与订立

  本章是重点。重点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步骤,即邀请发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因为发盘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两个步骤,所以有关发盘和接受的内容要格外重视。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

一、交易磋商的形式

(一)口头磋商

(二)书面磋商

二、交易磋商的内容

三、交易磋商的环节

交易磋商一般包括四个环节: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其中发盘和接受是达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可缺少的两个基本环节。

(一)询盘

询盘,是交易的一方向另一方探询购买或出售某商品的交易条件的行为。

(二)发盘

1.发盘的含义:发盘,又称报盘、发价或报价,在法律上称为要约。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有在其发盘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盘。”

2.发盘的构成条件

(1)发盘是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

(2)发盘必须向特定人提出。

(3)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4)发盘应表明一旦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思。

3.发盘的有效期

4.发盘生效的时间及发盘的撤回

《公约》规定,“发盘送达受盘人时生效”。

发盘的撤回,是指在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阻止其生效。发盘的撤销,是指发盘生效之后将其取消,使其失去效力。

5.发盘的撤销

发盘的撤销,是指发盘生效之后将其取消,使其失去效力。

6.发盘的失效

(1)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未被接受,或虽未规定有效期,但在合理时间内未被接受,则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

(2)发盘被发盘人依法撤销;

(3)受盘人还盘;

(4)发盘人发盘之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如政府禁令或限制措施等;

(5)在发盘被接受前,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死亡、破产等。

(三)还盘

还盘,又称还价,在法律上称为反要约,是指受盘人不同意发盘人提出的交易条件,为进一步磋商,向原发盘人提出书面或口头修改意见的行为。

(四)接受

1.接受的含义

接受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是指受盘人在规定的时限或合理时间内,按照限定的方式,“以声明或做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对方提出的各项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

2.接受的方式

接受的形式可以采用声明或者行为来表示。在国际贸易中,受盘人多采用声明的方式表示接受。

3.构成接受的条件

根据接受的定义,一项有效的接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作出

(2)接受必须明确表示

(3)接受必须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

(4)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发盘人

4.接受生效的时间

以声明表示的接受,于送达发盘人时生效。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二、有效合同的要件

根据各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有效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一)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缔约能力

(二)合同须有对价或约因

(三)合同的标的必须合法

(四)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五)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三、合同的形式及内容

在实际业务中,书面形式的合同是合同的主要形式。

书面合同的名称并无统一规定,其格式的繁简也不一致。

主要包括:(一)合同;(二)确认书;(三)协议。




四、合同的基本内容

书面合同不论采取何种格式,其基本内容通常包括约首、约尾和基本条款三个组成部分。  这章的知识一方面可能会设置选择题,另外还有可能在案例分析中考查。

【题型举例】

【例题1·单选题】在交易磋商中,受盘人对发盘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是( )。

A.发盘的邀请    

B.有效的接受

C.还盘的一种形式  

D.发盘的撤回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还盘的相关知识。




【例题2·案例分析题】

我国A进出口公司向国外B商人询购核桃仁一批,之后,我方收到对方8月15日的发盘,发盘有效期至8月22日。我方于8月20日向对方复电:“若价格能降至5,600美元/吨,我方可以接受。”对方未作答复。8月21日我方得知国际市场行情有变,于当日又向对方去电:“完全接受你方8月15日发盘。”

问:我方的接受能否使合同成立?为什么?

【答案】不能,因为我方8月20日向对方的复电已经使得对方8月15日的发盘失效了,因此8月21日我方的去电的意思表示不是有效的接受,因此合同不成立。







第十五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本章是非重点章,只要从大的方面把握一下进出口合同履行时有可能会涉及到的步骤即可。  我国的出口合同目前大多采用CFR或CIF贸易术语,又多以信用证方式收取货款。因此,该方式下出口合同履行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备货、催证、审证、改证、租船订舱、报验、报关、投保、装船、制单结汇、外汇核销以及出口产品退税等。  我国的进口业务多以FOB价格条件成交,以即期信用证支付。按照这些条件成交的进口合同,履行程序一般包括: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通知船期和催装、装运、办理保险、审单付款、接货报关、检验、索赔等。







第十六章 国际贸易方式

  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考生应了解各种贸易方式的基本要领和基本特征;熟悉各种贸易方式的基本做法及对有关当事人的利弊;并掌握采用各种贸易方式时要在协议中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注意事项。  从对历年考题的分析中发现,本章的前两节是常考的内容,主要是设置一些选择题。

第一节 经销、代理、寄售

一、经销

(一)经销的基本概况

1.经销的含义

经销通常是指出口商(即供货商)通过经销协议把某一种或某一类商品在某个地区和一定期限内的购销权给予国外进口商(即经销商)的贸易做法。

2.经销的种类

根据经销商权限的不同,经销可以分为独家经销和一般经销两种类型。

3.经销方式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经销方式中有两个当事人,即供货商和经销商,双方之间是一种售定性质的买卖关系,即供货商是卖方,经销商是买方。

(二)经销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采用经销方式应注意的问题

二、销售代理

(一)销售代理的基本概况

1.销售代理的概念

所谓销售代理,是指出口商与国外的代理商达成协议,由出口商作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代表出口商推销商品、签订合同,由此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在代理方式下,双方当事人通过代理协议建立的是委托代理关系,完全不同于经销方式下的买卖关系。代理人在代理业务中只是作为委托人的代表行事。

2.代理的种类

国际贸易中的代理,根据委托人授予代理人权限的不同,可分为下列几种类型:

(1)总代理(2)独家代理(3)普通代理

(二)销售代理协议

(三)选择销售代理的注意事项

三、寄售

(一)寄售的基本概况

1.寄售的基本概念

寄售是出口商委托国外代销商向用户进行现货买卖的一种交易方式。

2.寄售的特点

(1)寄售是一种先发运、后销售的现货买卖方式。

(2)寄售的优点主要体现在:对寄售人来说,寄售有利于开拓市场和扩大销路;而代销人在寄售方式中不需垫付资金,也不承担风险,有利于调动客户的积极性。

(3)寄售人承担一定的风险和费用。

(二)寄售协议

(三)寄售的应用


认定一件事 做好这件事 坚持下去 奇迹就会发生♞

1、自考复习资料汇总(考前冲刺)

2、四川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试规则

3、四川自考:自考毕业条件+学位申请

4、自考英语(二)有哪些高效的学习方法

5、自考新生报名前需了解的相关知识

6、四川小自考各学校学费一览表(2022年春季)

7、自考怎么选择专业?哪些专业适合你报考?

8、四川自考过程性考试全面解读(自考加分)



上一篇:国际贸易法律与实务八十问(18-19)

下一篇:国际贸易案例分析类毕业论文文献包含哪些?


相关文章:

杭州市滨江区伟业路3号

业务热线(微信同号):18143453325

业务邮箱:2848414880@qq.com

业务QQ:2848414880

目标:致力于帮助中国企业出海淘金

使命:为国内企业跨境出海提供动力支持

愿景:打造用户期待和尊重的外贸服务商

Copy © 外贸巴巴 www.waimao88.cn 版权所有备案号:浙ICP备1801312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