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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景霖国际贸易实务第11版课后习题答案复习资料

徐景霖《国际贸易实务》(第11版)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款
 第一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名称和标的物
 第二章 货物的数量
 第三章 货物的包装
 第四章 国际贸易术语
 第五章 货物的价格
 第六章 货物的交付
 第七章 货物运输保险
 第八章 国际贸易结算的票据
 第九章 汇款和托收
 第十章 信用证
 第十一章 银行保函和国际保付代理
 第十二章 货物的检验检疫
 第十三章 争议、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第十四章 进出口交易洽商与合同订立
第二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章 出口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章 进口合同的履行
第三篇 国际贸易方式
 第十七章 传统国际贸易方式
 第十八章 跨境电子商务

内容简介



本书以徐景霖主编的《国际贸易实务》(第11版)为基本依据,参考了该教材的国内配套资料和其他教材的相关知识,对该教材的课后习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并对相关重要知识点进行了延伸和归纳。
本书提供电子书及纸质书,方便对照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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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读(部分内容)



第一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款
第一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名称和标的物

1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当事人有哪些作用?
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参加合同关系、享受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包括营业地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卖方和买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以下作用:
(1)合同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合同的当事人是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履行一定义务的合同关系的主体;对方当事人则是依照合同和法律负有实施一定行为合同关系的主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为了购买和销售货物的目的订立具有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协议,合同的目的是使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果得到实现,只有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等才能使其各自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合同当事人是主张各自合法权益的主体
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如果双方当事人经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可能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那么,法院或仲裁机构是否受理纠纷案件要审查申诉人和被诉人名称或姓名是否具有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如果与合同当事人规定的名称或姓名不符,不具备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拒绝受理申诉纠纷的案件。
(3)合同当事人是合同解释的主体
广义的解释理论认为,合同解释主体不仅包括法院、仲裁机构,还包括当事人本身以及其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可见,该条款规定允许当事人对合同进行解释。事实上,当合同产生纠纷以后,不仅当事人,而且其他人都可以对合同进行解释。但是,应当指出,除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外的个人和组织对有纠纷的合同所作出的解释,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只有法院或仲裁机构才是真正的有权解释的主体。

2在合同中规定当事人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在合同中,规定当事人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有对外贸易经营权
依照我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有对外贸易经营权。在特殊情况下有对外贸易经营权并不意味任何进出口商品都可以经营,因此,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背国家进出口商品管理的相关规定的,签订的对外贸易合同也是无效的。
(2)合同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的中文和外文应真实一致
在实际对外贸易业务中,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时应国外客户要求采用两种文字书写合同或者用中文书写合同文本,但签字时,国外客户用外文标明其公司名称或姓名,有时由于翻译的疏忽或国外客户使用外文注明公司名称出现错误,造成合同当事人中文和外文名称不一致,如果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要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
(3)合同当事人的代表必须具有合法性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形式应该是书面形式,所以需要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由当事人的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授权的本企业某人签字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拘束力,其他人的签字不具有法律效力。

3货物名称有什么作用?规定货物名称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1)货物名称的作用
①明确货物名称是交易履行的前提
国际货物买卖通常难以做到看货成交,只凭在合同中对货物的描述来确定交易的标的物,因此,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明确货物名称是非常重要的。
②货物名称是构成有效合同的要件之一
《合同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合同条款中应该包括标的物等八项条款,因此,货物名称即合同标的物是构成有效合同不可缺少的要件。
③货物名称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按照国际上有关的法律和惯例的规定,对货物的具体描述是有关货物说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基本依据之一。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名称或说明,买方有权拒收,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因此,在合同明确货物名称具有重要法律作用。
(2)规定货物名称应注意的问题
①货物名称必须具体、明确
货物名称必须做到内容明确、具体,文字的描述应该能确切反映货物的特点,避免空泛、笼统的规定,以利于合同顺利履行。
②货物名称的使用应该国际化
一般一种货物有一个名称,但有的货物名称繁多,叫法不一。为了避免给履行合同带来麻烦,应该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名称,特别是使用外文和中文对照的名称,一定要使外文和中文名称意思一致,以防产生纠纷。
③货物名称描述应该实事求是
合同中的货物名称,必须是卖方能够有把握供应的货物,也是符合买方需求特定的货物。凡是做不到或不必要描述的词句,都不应列入。
④必须考虑货物名称与运费关系和海关税则的规定
目前,通行的班轮运费是按货物名称规定划分计收运费标准的。在实际业务中,常常是同一种货物因名称不一,其计收运费标准有高低之分。为了节省运费开支,降低成本应采用运费较低的货物名称为宜,同时还要注意货物名称与有关国家的海关税则和进出口限制规定的关系。

4为什么说货物的品质是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主要交易条件?
答:货物品质一般是指货物本质性的质量和外观形态。货物本质性的质量表现为货物的化学成分的构成、物理和机械性能、生物特征等;货物的外观形态则表现为货物的形状、结构、色泽、味道等。货物的品质是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主要交易条件,其主要原因在于:
(1)货物品质是商品使用价值的标志
使用价值是商品满足社会需求的自然属性,货物的品质则是这种自然属性的体现,是消费者评价货物的依据。货物品质的优劣直接影响到商品的使用效能,是能否吸引消费者购买的重要条件。
(2)货物品质是国际市场竞争的焦点
国际市场竞争激烈,传统的“价格竞争”,即以“廉价低质”商品参与国际竞争已不能达到扩大市场、扩大销售的目标。尤其是在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各国纷纷采取形式多样的进口配额等限制措施的情况下,只有提高出口产品档次、促进升级换代、提高产品的品质,采取“以质取胜”战略,才能巩固和发展传统市场、拓展新市场。
(3)货物品质是增加出口收汇的重要途径
质量是效益的核心。国际货物买卖也是如此,品质的优劣直接影响售价的高低,质优才能价高。通过改善和提高品质、增加附加价值,才能在国际市场卖好价、卖高价,增加外汇收入。
(4)货物品质是商业信誉的保证
“质量第一,信誉第一”是国际贸易交易的重要原则。货物的品质不仅关系到出口商的信誉,还对出口国家的信誉有重要的影响。
(5)货物品质是合同履行的依据
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的品质条款是买卖双方履行合同的重要依据。卖方提供的货物如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就构成严重违约,买方就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得到损害赔偿。

5表示货物品质的方法有哪些?试分别说明其含义及在使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答:(1)货物品质的表示方法及其含义
在国际贸易中,表示货物品质的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用文字说明表示;二是以实物样品来表示。具体业务中采取何种方式,则必须根据货物的种类、特性、交易习惯及交易磋商的方式而定。
①文字说明表示方法
国际货物买卖中,凡以文字、图表、照片等方式来说明商品的质量时,均属凭说明表示商品质量的范畴,具体包括以下四种:
a.凭规格、等级、标准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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