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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商品名称、数量等知识点总结

第二章主要知识点

第一节 商品的名称

商品的名称(Name of Commodity) ,又称商品的品名,它是某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一种称呼。合同中关于商品名称的条款称为品名条款。商品的名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品的自然属性、用途以及性能特征。加工程度低的商品,其名称一般较多地反映该商品所具有的自然属性,加工程度越高,商品的名称越多地体现出该商品的性能特征。

一、命名的方法

(一)以其主要用途命名

(二)以其所使用的主要原料命名

(三)以其主要成分命名

(四)以其外观造型命名

(五)以其褒义词命名

(六)以人物、地名命名

(七)以制作工艺命名

二、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

约定品名条款是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一项主要交易条件。它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中的品名条款一般比较简单,通常是在商品名称(Name of Commodity)的标题下,列明交易双方成交商品的名称。有时为省略起见,不加标题,只在合同的开头部分列明交易双方同意买卖某种商品的文句。

品名条款虽然简单,但它是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的主要条件,对此应给予高度重视。订立品名条款要注意的问题有:(1)内容必须明确具体,避免空泛、笼统的规定;(2)针对商品作出事实求是的规定,凡不必要的描述性词句都不应列入;(3)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4)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方便货物的进出口,节省运费,降低关税。



第二节 商品的质量



一、商品质量的含义和重要性

商品的质量(Quality of Goods)又称商品的品质,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化学性能、结构和生物特性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型、色泽、款式等。

二、商品质量的表示方法

(一)凭实物表示品质

国际贸易中有两种买卖是凭实物表示商品的品质,一为看货买卖(Sale by Actual Quality),二为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 )。

1.看货买卖

当采用看货买卖时,买方或其代理人通常先在卖方存放货物的场所验看货物,一旦达成交易,卖方必须按对方验看过的商品交货。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过的货物,买方就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采用看货成交的买卖是有限的,这种交易方式多用于拍卖、寄售和展卖业务中。在国际贸易中,某些特种产品,既无法用文字概括其质量,也没有质量完全相同的样品可作为交易的质量依据,如珠宝、首饰、字画、特定工艺品等,对于这些具有独特性质的商品,买卖双方只能看货洽商,按货物的实际状况进行交易。

2.凭样品买卖

样品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以样品表示商品品质,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买卖称为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样品分为参考样品和标准样品。参考样品(Sample for Referance)是指买卖双方为了发展贸易关系而寄送的样品,它不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而仅供对方了解商品。参考样品在寄送时一定要注明“仅供参考”(For Reference Only )字样。标准样品(Type Sample )即为凭样品买卖中的样品。这种样品一经确认即成为交货的品质依据,卖方必须承担所交货物的品质与标准样品一致的责任。

根据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凭样品买卖可分为下列几种:

(1)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 by Seller’s Sample)。这是指由卖方提供样品并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此后,卖方所交的整批货物的品质,必须与卖方样品相符。

(2)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 by Buyer’s Sample)。这是指由买方提供样品并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此后,卖方所交的整批货物的品质,必须与买方样品相符。凭买方样品成交也被称作“来样成交”或“来样定制”。在承接这种业务时,首先,要考虑是否符合我国对外贸易的原则;其次,要考虑原材料和加工生产方面的问题;同时,还要注意是否涉及第三者的知识产权问题。

(3)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在国际贸易中,谨慎的卖方往往不愿意承接凭买方样品交货的交易,以免因交货品质与买方样品不符而招致买方索赔甚至退货的危险。在此情况下,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或“回样”。

卖方提供样品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提供的样品要有代表性,品质既不要偏高,也不要偏低。偏高会造成交货困难,偏低则影响交易的达成,在价格上也会吃亏。

(2)在将原样(Original Sample)或称标准样品(Type Sample)送交买方的同时,应留存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作为复样(Duplicate Sample)或称留样(Keep Sample),以备日后交货或处理争议时核对。

(3)寄发样品和留存复样,要注意编号和注明日期,以便日后查找。

(4)要留有一定余地,在合同中加列“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的条款,以利于卖方日后交货。

(二)凭说明表示品质

凭说明表示品质是指用文字、图表、照片等方式来说明成交商品的品质。这类表示方法有以下几种:

1.凭规格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

商品的规格即是指用来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如化学成分、含量、纯度、性能、大小、长短等。商品不同,表示商品品质的指标也就不同。商品的用途不同,要求的品质指标也会有所不同。用商品的规格来确定商品质量的方法称为“凭规格买卖”。这种表示质量的方法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

2.凭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

商品的等级是指同一类商品,按其品质、成分、效能、形状、重量等差异,用文字、数字或符号所作的分类。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果交易双方对交易商品等级理解一致,则只须在合同中明确等级即可。若对于双方不熟悉的等级内容,则最好明确每一等级的具体规格。

3.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

标准是指商品规格的标准化。商品的标准一般由标准化组织、政府机关、行业团体、交易所等机构规定及公布。在外贸实践中,除使用国际标准和某些外国标准外,有时也使用中国国家标准。在合同援引某项标准时,应注明所采用标准的版本及其年份。

在国际贸易中对于某些品质变化较大而难以规定统一标准的农副产品,往往采用“良好平均品质”(F.A.Q.,Fair Average Quality)这一术语来表示其品质。良好平均品质是指由同业公会或检验机构从一定时期或季节,从某地装船的各批货物中分别抽取少量实物加以混合拌制,并由该机构封存保管,以此实物所显示的平均品质水平作为该季节同类商品品质的比较标准,一般是对中等货而言。以F.A.Q.表示品质的农副产品习惯上称为“大路货”。

 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s and Illustrations)

在国际贸易中,有些机器、电器和仪表等技术密集型产品,因其结构复杂,对材料和设计的要求比较严格,用以说明其性能的数据较多,很难用几个简单的指标来概括其品质。对于这类商品的品质,通常以说明书附以图样、照片、设计图纸以及各种数据来说明其具体性能和结构特点。

5.凭商标和品牌买卖(Sale by Trade Mark or Brand Name)

商标是指厂商用来识别其所生产或出售的商品的标志,它可由文字、字母、图案等组成。品牌是指工商企业给其制造或销售的商品所冠以的名称。

6.凭产地名称买卖(Sale by Origin)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某些产品尤其是农副产品,因产区的自然条件、传统加工工艺等因素的影响,在品质方面具有其他产区的产品所不具有的独特风格和特色,对于这类产品,可以用产地名称来表示其品质。如,长白山人参、北京烤鸭、张家口粉丝、镇江香醋等。

三、买卖合同中的质量条款

(一)基本内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货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果卖方交货不符合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

在合同中应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确定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凡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的,就不宜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表示。

为防止品质纠纷,品质条款应尽量明确具体,避免笼统含糊,不宜使用“大约”、“左右”等用语。所涉及的数据力求准确且合实际,品质条款避免订得太高或太低。

在凭说明买卖时,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商品的规格、等级、标准、品牌、商标或产地名称等内容。在凭样品买卖时,合同中要列明样品的编号、寄送和确认日期。

(二)品质机动幅度条款

品质机动幅度是指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指标可有一定幅度范围内的差异,只要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没有超出机动幅度的范围,买方就无权拒收货物。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初级产品以及某些工业制成品的质量指标。

品质机动幅度的规定方法主要有下列三种:

1. 规定范围,即对某项货物的品质指标规定允许有一定的差异范围。如,漂布,幅阔35/36”。

2.规定极限,即对某些货物的品质规定上下限。常用的表示方法是最多、最大、最高(Max,Maximum),最少、最小、最低(Min,Minimum)。

3.规定上下差异,即规定必要的质量上下变化幅度。如,灰鸭毛,含绒量18%,允许上下1%。

在品质机动幅度内,一般不另行计算增减价,即按合同价格计收价款。但有些货物,如果经买卖双方同意,也可在合同中规定按交货的品质加价或减价,这就是品质增减价条款。

(三)品质公差

若产品的质量机动幅度或质量差异为国际上所公认,该质量机动幅度或差异则称为品质公差或质量公差。品质公差是指允许交付货物的特定质量指标有公认的差异,它是工业制成品在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误差。这种误差的存在是绝对的。交货质量在此范围内即认为与合同相符。这一方法主要适用于工业制成品。

四、产品责任的风险防范

(一)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产品在消费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是财产损失(injuryor property damages)所引起的民事责任。当产品出口到某一国家或地区之后,该地区的法律就会要求出口商对产品造成的伤害或者损失负责。

(二)出口产品可能产生的产品责任主要隐患

1.产品设计、制造过程中存在的缺陷。

2.因产品说明不清或缺乏警示性标志。

3.有关国家严格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导致产品责任风险。

4.不及时应诉或者执行法院裁决又是会带来风险。

(三)出口产品责任风险的防范

1.建立产品质量管理控制系统,提高产品质量,避免产品不安全因素。

2.重视产品包装环节工作,产品说明书要明确具体,规定使用操作规范,印制安全警示。

3.了解出口产品销售地的产品责任法规防范于未然。

4.积极担保出口产品责任险。

5.建立风险处理机制。



第三节 商品的数量



一、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

目前在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四种:(1)公制或米制(Metric System);(2)英制(British System);(3)美制(U.S. System);(4)国际单位制(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s)。

我国采用的是以国际单位制为基础的法定计量单位。

二、数量的计算方法和计量单位

在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用的数量计算方法有六种:(1)按重量(Weight)计算;(2)按个数(Number)计算;(3)按长度(Length)计算;(4)按面积(Area)计算;(5)按体积(Volume)计算;(6)按容积(Capacity)计算。具体交易时采用何种计量方法,要视商品的性质、包装、运输方法、市场习惯等情况决定。

三、计算重量的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很多商品按重量计算。计算重量的方法主要有:

(一)毛重(Gross Weight)

毛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皮重(tare),即商品的重量加包装的重量。有些价值不高的商品常采用毛重计量,以毛重作为计算价格和交付货物的计量基础,这种计重方法称为“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

(二)净重(Net Weight)

净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毛重扣除皮重(包装)的重量,国际货物买卖中,凡按重量计量的商品采用以净重为准的计量方法最多。在国际贸易中扣除皮重的方法有四种:

1.按实际皮重(real tare, actual tare)计算,即将整批商品的包装逐一过秤,算出每一件包装的重量和总重量。

2.按平均皮重(average tare)计算,即从全部商品中抽取几件,秤其包装的重量,除以抽取的件数,得出平均数,再以平均数乘以总件数,得出全部包装重量。

3.按习惯皮重(customary tare)计算。某些商品的包装比较规范化,有一定的标准。此种方法即是以公认的标准单件包装重量乘以商品的总件数,得出全部包装的重量。如装运粮食的机制麻袋,每只公认为两磅半。

4.按约定皮重(computed tare)计算。买卖双方以事先约定的单件包装重量乘以商品的总件数,即得该批商品的总皮重。

(三)公量(Conditioned Weight)

在计算重量时,使用科学仪器,抽去商品中的水分,再加标准水分重量(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所得出的重量),求得的重量称为公量。这种方法适用于少数经济价值较大而水分含量极不稳定的商品,如羊毛、生丝、棉纱等。公量的计算公式有两种:

公量=商品干净重(1+公定回潮率)

公量=商品净重〔(1+公定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

国际上公认羊毛、生丝的标准回潮率为11%。

(四)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

这种方法适用于有固定规格和固定体积的商品。规格一致、体积相同的商品,每件重量也大致相等。根据件数就可算出其总重量,如钢板、铝锭、马口铁等。

(五)法定重量(Legal Weight)和净净重(Net Net Weight)

纯商品的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材料,如内包装的重量,即为法定重量。法定重量是海关征收从量税时作为征税基础的重量。而扣除这部分内包装的重量及其他包含杂物的重量即为净净重。净净重的计量方法主要也为海关征税时所使用。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果货物是按重量计算和计价,而合同未明确规定采用何种方法计算重量时,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应按净重计算。

四、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一)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

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有的合同也规定确定数量的方法。为了避免引起贸易纠纷,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应当完整准确。采用对方习惯使用的计量单位时,要注意换算的准确性,以保证实际交货的数量与合同数量的一致性。

(二)溢短装条款

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又称数量机动幅度条款。溢短装条款是指在规定具体数量的同时,再在合同中规定允许多装或少装的百分比。卖方的交货数量只要在允许增减的范围内即为符合合同有关交货数量的规定。在外贸业务中,许多商品由于某些原因其数量不易精确计算,如散装谷物、油类、水果、矿砂等。为便于合同的履行,买卖双方通常在合同中规定溢短装条款,规定卖方的交货数量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灵活掌握。

溢短装条款中的机动幅度大都明确由卖方决定(at seller’s option),但由买方派船装运时,也可规定由买方决定(at buyer’s option)。在采用航程租船时,有时为便于船方根据具体情况装运,合同规定由承运人决定伸缩幅度(at carrier’s option)。

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平合理。对于溢短装部分的计价方法最好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否则按合同价格计算溢短装部分的货款。对于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的商品一般按装运时的市场价格计算,这可防止卖方在市场价格上涨或下跌时故意少装或多装。

由于“约”数(about,approximately)在国际贸易中有不同的解释,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尽量避免使用该词。若合同中采用了“约”数,买卖双方对“约”数产生了异议,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UCP600的规定,“约”数应解释为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另据UCP600的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是当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



第四节 商品的包装



一、包装的种类

按在流通过程中有无包装来划分,可分为包装货、裸装货和散装货。

根据包装在流通过程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包装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两种类型。前者的主要作用在于保护商品和防止出现货损货差;后者除起保护作用外,还有促销的功能。

二、运输包装

(一)运输包装的分类

1.根据包装方式的不同,运输包装可分为单件运输包装和集合运输包装。

2.根据包装造型的不同,运输包装可分为箱(case)、袋(bag)、包(bale)、桶(drum)和捆(bundle)等不同形状的包装。

3.根据包装材料的不同,运输包装可分为纸制包装,金属包装,木制包装,塑料包装,竹、柳、草制品包装,陶瓷包装等。

4.根据包装质地的不同,运输包装可分为软性包装、半软性包装和硬性包装。

5.根据包装程度的不同,运输包装可分为全部包装和局部包装。

(二)运输包装的标志

运输包装上的标志按其用途可分为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和警告标志三种。

1.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

运输标志,又称“唛头”或“唛”,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和简单的文字组成,其作用在于使有关人员在运输过程中易于辨认货物,避免错发错运。运输标志主要包括收/发货人名称代号、目的地名称、件号或批号等三项内容。此外,有的运输标志还包括原产地、合同号、信用证号等内容。买卖双方可根据商品的特点具体商定。

为规范运输标志,国际上制定了标准运输标志供各国使用。标准运输标志由4行组成,每行不超过17个英文字母。它包括收货人名称、参考号(如合同号、发票号等)、目的地、件号等四项内容。

2.指示性标志(Indicative Mark)

指示性标志又称操作标志,是以简单、醒目的图形和文字在包装上标出,提示人们在装卸、运输和保管过程中注意的事项。

3.警告标志(Warning Mark)

警告标志,又称危险品标志(Dangerous Cargo Mark)。它是指危险货物包装上用图形和文字表示各种危险品的标志。其作用在于警告有关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按货物的特性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障人身和物资安全。



(三)运输包装的要求

(1)必须适应商品的特性;(2)必须适应运输方式的要求;(3)必须考虑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客户的要求;(4)要便于各流转环节人员进行操作;(5)要在保证包装牢固的前提下节省费用。

三、销售包装

销售包装是直接接触商品并进入消费领域的内包装。

(一)销售包装的种类

依据商品的不同特性和形状,常见的销售有下列几种:

1.挂式包装。这类包装带有吊带、挂孔等装置,便于悬挂。

2.堆叠式包装。这类包装堆叠稳定性强,便于摆设陈列。

3.携带式包装。这类包装附有手提装置,携带方便

4.易开包装。这类包装封口严密,但有特定的开启部位,易于开启。

5.喷雾包装。这属于流体商品的包装,该商品带有自动喷出流体的装置。

6.配套式包装。这是指将配套商品装入同一包装中。

7.礼品包装。这是采用了适合于送礼用的包装。

8.复用包装。这类包装除可用于包装商品外,还具有其他用途,如观赏、存放其他物品等。

(二)销售包装的装潢和文字说明

销售包装的装潢,通常包括图案与色彩。销售包装的装潢应大方美观,富于艺术吸引力,并突出商品的特性。同时,应适应进口国的文化习俗与偏好,以利于出口。文字说明通常包括商品名称、品牌、数量、规格、成分构成、使用说明、生产日期、有效期、产地等内容。文字说明与装潢要密切结合,和谐统一,以达到宣传和促销的目的。

在销售包装上使用文字说明和制作标签时,要注意有关国家的标签管理条例的规定。如加拿大政府规定,销往该国的商品必须同时使用英语和法语两种文字说明。

(三)条形码标志

条形码(Product Code)是一种产品代码由一组粗细间隔不等的平行线及其相应的数字组成的标记。这些线条和间隔空隙表示一定的信息,通过光电扫描阅读装置输入相应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就可判断出该商品的生产国别或地区、生产产家、品种规格和售价等一系列产品信息,从而有效地提高了结算的效率和准确性,方便了商家和消费者。

国际上通用的条形码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美国统一代码委员会编制的UPC码(Universal Product Code),另一种是由欧洲十二国成立的欧洲物品编码协会(后改名为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编制的EAN码(European Article Number)。

(四)销售包装的要求

国际市场上对销售包装的用料、造型、装潢和文字说明等方面都有很高的要求。提高销售包装的水平,是加强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方面。要使销售包装适应国际市场的需要,在设计制作销售包装时应体现下列要求:(1)便于陈列展售;(2)便于识别商品;(3)便于携带和使用;(4)要有艺术吸引力。

四、中性包装、定牌与无牌

(一)中性包装

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是指在出口商品的内外包装上不显示生产国别的一种特殊的包装。我国出口的商品一般均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或“中国制造”,但有时应国外买方的要求使用中性包装。中性包装分为定牌中性包装和无牌中性包装。定牌中性包装是指在商品和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和品牌,但不注明生产国别。无牌中性包装是指在商品和包装上不使用任何商标和品牌,也不注明生产国别。中性包装虽是国际贸易中的习惯做法,但近年来受到种种限制,故采用中性包装应谨慎从事。

(二)定牌与无牌

定牌中性包装和无牌中性包装与一般的定牌和无牌不同。定牌是指卖方应买方的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和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和品牌。其目的主要是便于树立其品牌在当地市场的声誉以利于销售。无牌主要用于一些尚待进一步加工的半制成品,要求出口人在装运出口时不使用任何商标或品牌。一般的定牌和无牌商品,在货物或包装上通常须注明生产国别或地区。

定牌业务要注意的问题是,买方指定的商标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为此,可在合同中规定:当买方指定的商标被第三方控告侵权时,应由买方与控告者交涉,与卖方无关,由此给卖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买方负责赔偿。

五、买卖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一)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的规定

买卖合同中就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通常有两种规定方法:一种是具体规定。另一种是作笼统规定,如习惯包装(Customary Packing)、海运包装(Seaworthy Packing)。由于后种规定易产生争议,故尽量避免采用。

(二)包装标志的规定

商品包装上的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和危险标志一般无须合同规定,而由卖方根据惯例、有关法规和商品特性自行印制。若合同对上述标志提出了要求,则应按合同规定办理。

(三)包装费用的规定

包装费用一般已包含在商品货价之中,不另计收。但如买方要求特殊包装,则超出的包装费用由何方负担,应在买卖合同中作出具体的规定。若合同规定由买方提供包装材料,还要对包装材料到达卖方的最迟期限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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