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载。答:构成违法,具体法律后果要结合具体情形确定。根据《海关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贵司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在出口申报环节,贵司应当按照国家出口退税相关规定准确提供货物税则,配合海关执法监督。根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该法第十条之规定,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遵守本法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委托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据此,收发货人负有向海关如实申报的义务,该义务并不会因为委托报关公司而免除。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如果报错税则,影响出口退税,会构成违反以上海关法律规范之违规行为,贵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经S海关调查,2014年3月14日至2016年3月10日间,某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分54票向X海关、D海关申报出口商品编号84818090项下水龙头43697.8千克(出口退税率15%),申报出口价格合计FOB365093.65美元。另,2014年1月28日,当事人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在02022014052019XXXX号报关单项下向某港申报出口商品编号84818090项下水龙头750.2千克(出口退税率15%),申报出口价格FOB6308.5美元。2016年3月3日,经X海关查验发现,涉案水龙头已经安装在同票报关单出口的玻璃果汁缸上,故应与玻璃果汁缸合并申报为商品编号70139900(出口退税率13%),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以上行为有02022016000013XXXX号、02022014052019XXXX号等55票报关单、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本案中,当事人共计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55票水龙头。其中,2014年3月14日至2016年3月10日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分54票向X海关、D海关申报出口商品编号84818090项下水龙头,于2014年1月28日向某港申报出口商品编号84818090项下水龙头,申报出口退税率均为15%。因X海关于2016年3月3日查验发现涉案水龙头已经安装在同票报关单出口的玻璃果汁缸上,因此,本案所涉55票货物中的水龙头均应与玻璃果汁缸合并申报为商品编号70139900,出口退税率为13%。因此,当事人将实际商品编号70139900,出口退税率为13%的商品拆分申报,已构成违反《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的违规行为。鉴于当事人020220140520I9XXXX号报关单项下申报不实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对当事人该票报关单项下申报不实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依照法律规定,S海关可以决定对当事人其余货物的申报不实行为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