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海关总署发布第253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版《备案管理规定》”),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公布、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现行《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5年2月15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1号公布、2016年10月1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修改、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版《备案管理规定》修订出台背景
(一)落实机构改革的需要2018年《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2018年4月20日起,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统一以海关名义对外开展工作,原报检单位已纳入海关报关单位管理。本次修订体现了海关不断推进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责任和担当。
(二)适应上位法修订的需要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出修改,其中将“海关注册登记”改为“海关备案”。
(三)深入推进海关“放管服”改革的需要近年来,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入,“多证合一”、企业注销便利化等多项改革已落地或正在逐步推进,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不断简化优化,现行《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对部分已落地改革或将要推进的改革事项均无相关适配规定。
“十二”新亮点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全面改备案现行《注册登记管理规定》要求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后,方能办理报关业务。新版《备案管理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取消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改为备案制。
报关企业备案取消有效期现行《注册登记管理规定》限制报关企业的有效期为2年,报关企业必须在有效期届满之前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新版《备案管理规定》取消报关企业有效期,一经备案,长期有效。
允许非法人企业备案成为报关企业现行《注册登记管理规定》限制只有法人企业可以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新版《备案管理规定》取消了法人企业的限制,非法人企业,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办理报关企业备案。
取消对报关企业的地域限制现行《注册登记管理规定》限制报关企业只能在获得许可的直属海关范围内开展报关活动,到直属海关之外开展报关活动的,必须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并办理海关备案。新版《备案管理规定》取消报关企业的地域限制,实现一地注册、全国报关。
允许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备案根据现行《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不接受进出口收发货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海关备案,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分支机构只能以其总公司的名义开展报关业务。新版《备案管理规定》明确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分支机构也可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
允许同时备案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现行《注册登记管理规定》要求,除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之外,海关不接受一家企业同时备案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新版《备案管理规定》取消限制,允许同一家企业同时备案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优化报关人员备案新版《备案管理规定》删除了报关人员备案的相关表述,将报关人员备案信息作为报关单位备案信息的一部分纳入《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进一步整合优化报关人员备案。
对临时备案单位的范围进行优化调整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以来海关在进出口业务中面临的新情况,新版《备案管理规定》将红十字会、基金会以及对外实施捐赠、国际援助的单位纳入临时备案单位的范围。
优化对报关单位的处罚表述新版《备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是处罚条款,“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海关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相比于现行《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四十条增加了“拒不改正的”表述,体现了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立法趋势。
明确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时限要求新版《备案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报关单位备案要求的,海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明确备案结果公示新版《备案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报关单位备案信息应当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不再核发注册证书,报关单位有要求的,海关应当提供纸质备案证明。
吸收合并报检单位备案新版《备案管理规定》充分吸收关检融合的改革成果,将自理报检单位并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将代理报检单位并入报关企业,废止原《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
转载来源:海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