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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来料加工再出口,免征进口税的说明



1. 关于进口税

根据第107/2016/QH13号《出口税和进口税法》第16条第7款,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进口原材料、材料和部件免征进口税;

根据政府2020年12月12日关于2020年11月定期政府会议的第178/NQ-CP号决议,"政府商定财政部关于进口用于生产出口的货物的建议,企业将部分原材料用于出口, 为雇用其他企业加工或雇用其他企业加工产品的一个或多个阶段,并收到半成品以继续生产出口或接收成品以全部出口到国外的进口材料或部件,根据《出口税法》第16条第7款的规定免征进口税,进口税号107/2016/QH13"。

根据海关总署2015年4月1日第2765/TCHQ-GSQL号公文的指示,如果企业使用E31型代码进口用于生产出口的原材料和材料,使用A12型代码进口生产业务。

如果进口用于生产出口的货物(E31型)的企业(E31型)已转移其用途(从E31型改为A42型),或按经营类别(A12)进口货物的企业不属于《出口税法》第16条第7款的管辖, 第107/2016/QH13号进口税,第178/NQ-CP号决议,然后把部分原材料, 为雇用其他企业加工或雇用其他企业加工产品的一个或多个阶段,并收到半成品以继续生产出口或重新获得成品以全部出口到国外而进口的用品和部件,根据《出口税法》第16条第7款的规定,不得免除进口税,进口关税号为107/2016/QH13,也不属于海关总署2021年2月23日第879/TCHQ-TXNK号公文处理的案件。

2. 关于增值税。

根据2016年9月1日第13/2008/QH12号增值税法第20条第20款,第12条第134/2016/ND-CP号法令, 财政部2013年12月31日第219/2013/TT-BTC号通知第219/2013/TT-BTC号通知第20条第4款规定,纳税人进口出口产品的原材料和物资符合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134/2016/ND-CP号法令第31条免征进口税,不征收增值税;不符合第134/2016/ND-CP号法令第12条、第31条规定的,不免征进口税,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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