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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的理解



一、关于退税率

我国目前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一般与适用税率一致——绝大多数货物、劳务和服务征退税率一致。但是,增值税出口的退税率存在低于适用税率的情况,这一差异在免抵退税计算中需要使用“剔”的步骤。

※为什么退税率可能低于适用税率?

答:是因为增值税链条在某些流通环节中断(但人为补充了该链条,使其形式上不中断),导致国家收不到相应的税,因此“退税率≠适用税率

举例分析:

图为课程讲义的图片
二、关于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1)对于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而言,一般是扣减所含耗用的保税和免税金额之后的离岸价

(2)对于外贸企业出口外购货物而言,一般是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图为课程讲义的图片
这里我的疑问点是:为什么生产企业要用离岸价格,也就是FOB的价格?

答:这个价格是海关比价容易获取的价格,是一个比较实际且客观的价格。也是跟外贸企业进货价格最相近的一个价格,也就是图片中绿色部分。

三、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在计算免抵退税时,考虑退税率低于征税率,需要计算不予免抵退税的金额,从进项税中剔除出去,转入出口产品的销售成本中(与所得税一章衔接),因此,免抵退税计算实际上涉及免、剔、抵、退四个步骤。

——即出口货物不计销项税。

——就是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过程,把退税率低于征税率而需要剔除的增值税转入外销的成本。(其中剔这一部分是我很难理解的一部分),这个剔除的是征税率跟退税率差额的部分

(比如说,外销的东西,其进项的征税率是13%,但是退税率是10%,只有10%是税务局认为需要退的,因为这个外销的东西在购进的最初某个链条里税额不是完整的而是通过计算得出的进项,税务局在最初的进项所对应的销项里面收上去的税,没有计算得出的那么多,所以只能退他自己收上去的那部分,故才有了这个差异,所以这部分需要剔除)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营业成本)——外销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用出口应退税额抵减内销应纳税额,让企业用内销少缴税的方式得到出口退税的实惠。

“抵”之后企业应纳税额可能出现的结局——结果为正数或结果为负数

退——在企业计算出当期应纳税额小于0时,才会涉及出口退税。在这个时候,内销的应纳税已经全部被出口应退税额冲抵掉了,而出口应退税还存在没有被抵完的金额。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增值税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

基本含义的公式体现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是“剔的部分”,也就是进项里面需要转出的金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实际耗用的)×(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简化一下就是: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外销FOB-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征税率-退税率)(因为材料是进口的,加工之后卖出去了,所以海关对它是保留征税权利,但实际上没有征税,企业进口材料复出口了,所以不存在征税的问题,它就相当于外来的在企业呆了一会又回去了 - 个人理解)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下面对负数情况下进行下一步:

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实耗)×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限度简化公式:

免抵退税额=(外销额FOB-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实耗)×退税率(退税的最大额度,也就是限度)

如图:A(外销的进项)+B(内销的进项)=当期可抵扣的进项,限额是A区域

灰色部分是当期;当期留底税额

(灰色)当期留底税额<免抵退税额(限度A)

当期退税额=当期留底税额(灰色)

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限度A)-当期退税额= 绿色部分 (也就是外销的进项替内销进项抵减内销的销项)

期末留抵=0

如图:A(外销的进项)+B(内销的进项)=当期可抵扣的进项,限额是A区域

(灰色+绿色)当期留抵税额>免抵退税额(限度A灰色)

当期退税额=免抵退税额(限度A灰色)

当期免抵税额=0

期末留抵=(灰色+绿色)当期留底税额-免抵退税额(限度A灰色)=绿色部分

这部分形成的原因可能是突激性的大量采购形成的




以上内容是依据自己看的课程讲义+个人所理解的东西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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