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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招投标争议

招投标质疑

(1)是指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疑问主张权利的行为。

(2)《政府采购法》质疑时限要求:投标人应在知其权益受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3)《政府采购法》质疑答复时限要求:应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4)可质疑内容: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

(5)质疑人对答复不满意或招标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先质疑才能投诉)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质疑

(1)有权提出质疑的只能是投标人,接受质疑的主体是招投标主管部门;

(2)评标结束后,招标机构应在招标网进行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为7日;

(3)投标人质疑程序:在公示期内,投标人应在招标网在线填写《评标结果质疑表》,并在公示期内及结束后3日内,将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人签字或签章的《评标结果质疑表》及相关资料送达相应主管部门方为有效。

(4)可质疑内容:招标程序、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投标人认为中标理由不充分的。

(5)不予受理的质疑:

1)非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2)质疑函件无合法投标人签字或签章;

3)未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质疑函件为虚假情况;

5)未在规定时间内见质疑函件送达主管部门;

6)未在公示期内在招标网提出质疑。

(6)质疑处理结果:维持原评标结果、变更中标人、招标无效;

招投标投诉

(1)是指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意见并要求相关主体改正的行为。

(2)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收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3)行政监督部门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4)投诉不予受理情形: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无利害关系的;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4)以法人名义投诉,但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5)超过投诉时效的;

6)已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7)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5)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已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不予撤回;

(6)投诉处理时限要求: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7)当事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采购投诉

(1)投诉人:供应商,受理人:财政部门;

(2)投诉人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和其他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

(3)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投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

(2)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3)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4)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5)追溯时效:违法行为在过去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6)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行政机关依照一般程序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8)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行政复议

(1)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有可能是招标人、投标人、也有可能是被处罚相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2)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行政复议对象: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6)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诉讼

(1)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2)被告对象:1)原告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2)经复议的,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3)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地域管辖:招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招投标争议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民事诉讼为谁主张谁举证),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5)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1)如先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如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6)招投标行政诉讼审理的基本制度:

1)公开审理制度;2)合议庭制度;(3)回避制度;(4)不适用调解制度。

(7)不服第一审上述

1)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述;

2)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述;

3)逾期不提起上述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招投标仲裁

(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只能解决行政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

仲裁和诉讼是平行解决招投标民事争议的方式,在某一个具体的招投标争议中,只有仲裁或诉讼中的一种,成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

(2)自愿原则:解决合同争议是否选择仲裁以及选择仲裁机构本身无强制力;

(3)一裁终局原则:裁决是立即生效的,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已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均不受理;

(4)仲裁协议书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5)仲裁庭的组成:3名仲裁员组成和1名仲裁员组成两种方式。当约定3名组成的,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是首席仲裁员。

(6)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招投标民事诉讼

(1)基本制度:公开审判、合议庭、回避、两审终审;

(2)地域管辖:对一般的合同争议,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允许当事人在书面协议中选择;

(3)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的,或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4)起诉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可以按缺席判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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