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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检验工作概况

商品检验的产生和发展

商品检验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门应用技术学科。但商品检验正式成为一门科学,正式成立商品检验机构,则是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我国的对外贸易活动有悠久的历史,但是,现代化的贸易方式直至19世纪才逐渐发展起来,首先,在我国沿海开放口岸和城市出现了从事国际贸易活动的洋行、轮船公司、银行等专门机构,一些专门检验机构也陆续产生。

1901年上海成立了棉花检验所,专门检验我国出口的棉花,以后天津、宁波相继成立棉花检验机构,上海成立出口肉类检查所、万国生丝检验所等。

1928年当时的中华民国工商部颁布了《商品出口检验暂行规则》,1929年成立了上海、汉口、广州、青岛、天津五个商品检验局,自此,我国开始有了国家设置的检验机构。

1932年中华民国政府颁布了《商品检验法》,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有了一定的发展,新中国成立之后,1949年10月成立中央贸易部,全国商检工作归其统一领导。

1952年,贸易部分为商业部和对外贸易部,在外贸部内设立商品检验总局统一领导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1984年,国务院重新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

1989年2月21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1992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它们是现今最重要的关于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原则性法律文件。

我国内贸商品的检验

1、我国内贸商品检验的机构

我国国内市场上的商品质量,有四支力量从三个方面进行检验。生产企业为第一方检验;商业企业及用户、消费者是第二方检验;技术监督部门是第三方检验。

2、商品购进过程的检验

商品检验工作是起始于生产领域,终止于消费领域,以流通领域为重点的一项工作。

(1)工业品的检验:对于产品质量稳定、检测条件与检测手段完备、在社会上享有盛誉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尤其是通过产品质量认证的产品,商业部门可凭工厂的签证予以免检。对于产品质量比较稳定、检测条件和检测手段比较完全的企业,为了保证商品的质量和对消费者负责,可由工厂签证,商业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检。对产品质量不稳定、生产工艺落后、检测技术和手段不完备的生产企业,商业部门应对其生产的每个批次的商品,按照有关标准严格进行检验,把好进货质量关。另外,国家执法机构,如国家质量检验局、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设置的检验机构或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检验。

(2)农产品的检验:对于大宗农产品的集中产区,商业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可将标准传授给农民,组织农民自收自检,把相同级别的农产品集中在一个批次发货,商业部门进行抽检。对于零星产区或者新发展起来的产区,由于农民对标准还不能熟练地掌握,商业部门在收购时应按标准对每一件商品实施严格的检验,同时要向农民宣传如何贯彻有关标准。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1、商品检验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进出口商品检验简称商检,是由国家设置的检验管理机构或由经政府注册批准的第三方民间公证鉴定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安全卫生、检疫以及装运条件等进行的检验、鉴定和管理工作。

2、我国的进出口检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简称国家商检局,是国务院设立的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政府机构。国家商检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设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统称商品检机构)管辖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我国各省市自治区商检局及商检公司主要机构共有35个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各省市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厦门、深圳、宁波等。中国商检的英文名称及代号为:China import/export Commodity Inspection Bureau,CCIB。

3、进出口商品检验和鉴定工作程序

一般来讲,大致要经过接受报检,抽样制样,检验拟稿,签证放行等环节。具体就是由具有申请检验资格的单位,按照申请检验鉴定的工作项目,填写报验单,提供应附的有关单证,在限定的时间内到当地的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商检机构受理报验申请后,经专业检验人员经过一系列的抽样、制样以及检验鉴定工作,拟制检验鉴定结果证稿,最后签发相应的检验或鉴定证明书。

方法抽样检验类型

抽样方法大体上可分百分比递减法和计数抽样法两类。百分比递减法是历来各国较普遍采用的抽样方法,它是按统一规定的一定百分比例进行开件,平均普遍地抽取样品,批量大的按规则减低百分比例。

60年代,国际上逐步推广采用数理统计学和概率论为理论基础的计数抽样法,我国从1992年开始,对部分商品采用计数抽样法,并且不断地扩大其应用范围。出口商品的抽样方法,外贸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合同中的规定进行。

抽样检验方法

广泛采用随机抽样,即整商品中的每一件商品都有同等被抽取的机会,抽样者按照随机的原则、完全偶然的方法去抽取样品,比较客观,适用于各种商品的抽样,常用的拣样方法有以下几种:简单随机拣样法、分层随机抽样法、多段随机拣样法、系统随机拣样法

检验的方法

商品质量检验的方法很多,通常分为感官检验、理化检验、生物学检验法等几个方面:

(一)感官检验法

它是借助人的感觉器官的功能和实践经验来检测评价商品质量的一种方法。也就是利用人的眼、鼻、舌、耳、手等感觉器官作为检验器具,结合平时积累的实践经验对商品外形结构、外观疵点、色泽、声音、气味、滋味、弹性、硬度、光滑度、包装和装潢等的质量情况,并对商品的种类品种、规格、性能等进行识别。主要有:视觉检验、听觉检验、味觉检验、嗅觉检验、触觉检验。

感官检验法在商品检验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并且任何商品对消费者来说总是先用感觉器官来进行评价质量的,所以感官检验十分重要。感官检验法的特点:

(1)方法简单,快速易行。

(2)不需复杂、特殊的仪器设备和试剂或特定场所,不受条件限制。

(3)一般不易损坏商品。

(4)成本较低。

感官鉴定法在商品鉴定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并且任何商品对消费者来说总是先用感觉器官来进行评价质量的,所以感官鉴定十分重要。因此在工业和商业的产、供、销过程中经常使用这种方法。感官检验法的局限性:

(1)不能检验商品的内在质量,如成份、结构、性质等。

(2)检验的结果不精确,不能用准确的数字来表示,是一种定性的方法,结果只能用专业术语或记分法表示商品质量的高低。

(3)检验结果易带有主观片面性,常受检验人员知识、技术水平、工作经验、感官的敏锐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再加上审美观不同以及检验时心理状态,影响结果的准确性,故使检验的结果有时带有一定的主观性,科学性不强。

(二)理化检验法

是在实验室的一定环境条件下,借助各种仪器、设备和试剂,运用物理、化学的方法来检测评价商品质量的一种方法。它主要用于检验商品的成分、结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安全性、卫生性以及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性等。

理化鉴定法的特点:

(1)检验结果精确,可用数字定量表示;(如成份的种类和含量、某些物理化学、机械性能等);

(2)检验的结果客观,它不受检验人员的主观意志的影响,使对商品质量的评价具有客观而科学的依据;

(3)能深入地分析商品成分内部结构和性质,能反映商品的内在质量。

理化检验法的局限性:

(1)需要一定仪器设备和场所,成本较高,要求条件严格;

(2)往往需要破坏一定数量的商品,消耗一定数量的试剂,费用较大;

(3)检验需要的时间较长;

(4)要求检验人员具备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术。因此,理化检验法在商业企业直接采用较少,多作为感官检验之后、必要时进行补充检验的方法,或委托商检机构作理化检验。主要有:物理检验法、化学检验法。

(三)生物学检验法

是通过仪器、试剂和动物来测定食品、药品和一些日用工业品以及包装对危害人体健康安全等性能的检验。

检验商品品质需采用的检验方法因商品种类不同而异,有的商品采用感官检验法即可评价质量(如茶叶),有的商品既需要采用感官检验法,也采用理化检验法(如搪瓷),有的商品需以理化检验的结论作为评价商品质量的依据(如钢材)。要使商品检验的结果准确无误,符合商品质量的实际,经得起复验,就要不断提高检验的技术和经验,采用新的检验方法和新的检测仪器,随着科技发展,使理论检验方法向着快速、准确、少损(或无损)和自动化方向发展。

内容品质检验

是根据合同和有关检验标准规定或申请人的要求对商品的使用价值所表现出来的各种特性、运用人的感官或化学、物理的等各种手段进行测试、鉴别。其目的就是判别、确定该商品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中规定的商品质量条件。包括外观品质和内在品质的检验。

1、外观品质检验:是指对商品外观尺寸、造型、结构、款式、表面色彩、表面精度、软硬度、光泽度、新鲜度、成熟度、气味等的检验。

2、内在品质检验:指对商品的化学组成、性质和等级等技术指标的检验。

规格检验

规格表示同类商品在量(如体积、容积、面积、粗细、长度、宽度、厚度等)方面的差别,与商品品质优次无关。如鞋类的大小、纤维的长度和粗细、玻璃的厚度和面积等规格,只表明商品之间在量上的差别,而商品品质取决于品质条件。商品规格是确定规格差价的依据。

由于商品的品质与规格是密切相关的两个质量特征,因此,贸易合同中的品质条款中一般都包括了规格要求。

数量和重量检验

它们是买卖双方成交商品的基本计量和计价单位,直接关系着双方的经济利益,也是对外贸易中最敏感而且容易引起争议的因素之一。它们包括了商品个数、件数、双数、打数、令数、长度、面积、体积、容积和重量等。

包装质量检验

商品包装本身的质量和完好程度,不仅直接关系着商品的质量,还关系着商品数量和重量。一旦出现问题时,是商业部门分清责任归属、确定索赔对象的重要依据之一。如检验中发现有商品数(重)量不足情况,包装破损者,责任在运输部门;包装完好者,责任在生产部门。包装质量检验的内容主要是内外包装的质量。如包装材料、容器结构、造型和装潢等对商品贮存、运输、销售的适宜性,包装体的完好程度,包装标志的正确性和清晰度,包装防护措施的牢固度等。

安全卫生检验

商品安全检验是指电子电器类商品的漏电检验,绝缘性能检验和X光辐射等。商品的卫生检验是指商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及微生物的检验。如食品添加剂中砷、铅、镉的检验,茶叶中的农药残留量检验等。

对于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内容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海损鉴定、集装箱检验、进出口商品的残损检验、出口商品的装运技术条件检验、货载衡量、产地证明、价值证明以及其他业务的检验。

我国加入WTO后,可直接参与对WTO成员国在制定新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征求意见的全过程,对我国的商品检验工作既面临新的机遇,也带来更大的挑战。

重要性进出口检验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对买卖双方成交的商品由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对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安全、卫生以及装运条件等进行检验并对涉及人、动物、植物的传染病、病虫害、疫情等进行检疫的工作,在国际贸易活动中通常简称为商检工作。

商品检验意义

1.商检工作是使国际贸易活动能够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即商品检验是进出口货物交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

2.它是一个国家为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民健康、保护动物、植物和环境而采取的技术法规和行政措施。

3.为了加强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工作,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该法规定,我国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部门应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凡未经检验的进口商品,不准销售、使用;凡未经检验合格的商品不准出口。

商品检验作用

商品检验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 作为报关验放的有效证件。

2. 买卖双方结算货款的依据。

3. 计算运输、仓储等费用的依据。

4. 办理索赔的依据。

5. 计算关税的依据。

6.作为证明情况、明确责任的证件。

7.作为仲裁、诉讼举证的有效文件。

商品检验范围

(一)对列入种类表 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二)对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

(三)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四)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

(五)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六)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商品检验

商品检验是 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

一、商品检验的内容和依据

〖商检法〗规定,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中,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检验的依据以买卖合同(包括信用证)中所规定的有关条款为准则。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程序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有4个环节:

1、接受报验: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报验时需填写u201c报验申请单u201d,填明申请检验、鉴定工作项目和要求,同时提交对外所签买卖合同,成交小样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2、抽样: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抽样时,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和一定的比例,在货物的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数量的、能代表全批货物质量的样品(标本)供检验之用。

3、检验: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方法,然后抽样检验,仪器分析检验;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4、签发证书: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商检验合格后签发放行单(或在u201c出口货物报关单u201d上加盖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单)。凡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部门检验出证的,或国外要求签检证书的,根据规定签发所需封面证书;不向国外提供证书的,只发行行单。〖种类表〗以外的出口商品,应由商检机构检验的,经检验合格发给证书或放行单后,方可出运。在进口方面,进口商品经检验后,分别签发u201c检验情况通知单u201d或u201c检验证书u201d,供对外结算或索赔用。凡由收、用货单位自行验收的进口商品,如发现问题,供对外索赔用。对于验收合格的,收、用货单位应在索赔有效期内把验收报告送商检机构销案。

法律释义

【释义】 本条是对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

一、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基本制度,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范围的确定和管理职权的划分,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得以贯彻落实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管理体制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我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规定其各部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二、为了适应我国加快改革开放和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和卫生部卫生检疫局合并,成立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由海关总署管理,实现了u201c三检合一u201d,解决了多年来存在的重复检验、交叉管理的痼疾,提高了通关效率。2001年,根据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成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直属国务院,对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实行垂直管理。根据本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即国家商检部门)u201c三定方案u201d的规定,其在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组织起草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商检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和发布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与商检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管理国家实施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的入境验证工作;审批法定检验商品免验,组织办理复验;组织对有关的进出口商品认证管理;组织和管理进出口食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卫生注册;审批并监督管理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机构(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国家质检总局在全国设立了585个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即商检机构),其中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35个,分支局278个,办事处272个,人员共3万多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实施进出口商品的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进出口商品鉴定管理工作;实施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办理进出口商品复验;实施进出口商品认证认可工作;实施对进出口食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实施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证单、标志及签证、标识、封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把关、做好服务。

第二条 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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