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协议如下:
第1条 总则
1.1 标准化和合格评定程序通用术语的含义通常应根据联合国系统和国际标准化机构所采用的定义,同时考虑其上下文并按照本协定的目的和宗旨确定。
1.2 但就本协定而言,应适用附件1中所列术语的含义。
1.3所有产品,包括工业品和农产品,均应遵守本协定的规定。
1.4 政府机构为其生产或消费要求所制定的采购规格不受本协定规定的约束,而应根据《政府采购协定》的范围由该协定处理。
1.5本协定的规定不适用于《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附件A定义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1.6本协定中所指的所有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应理解为包括对其规则的任何修正或产品范围的任何补充,但无实质意义的修正和补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