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索赔证据
在办理索赔时要注意证据确凿,还必须制备索赔清单和证明文件,并且应随附检验证明书、发票、装箱单、提单副本等。同时,对不同的索赔对象还要另附有关文件,如保险单、联合检验报告、理货报告、残损短缺证明等。在问题未解决前,索赔的商品应当保持原状,有的还要拍照存查,以便必要时作举证之用。
(2)索赔金额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买方向卖方索赔的金额应与因卖方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相等,除受损商品的价值外,有关的费用也可提出,如商品检验费、装卸费、仓租费、合理的预期利润等也应计入索赔金额。
(3)索赔期限
索赔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提出,过期无效。如果商检工作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可向对方要求延长索赔期限。《公约》规定,买方行使索赔权的最长期限是自其实际收到货物起不超过2年。我国则规定为4年。向轮船公司索赔期限为货物到达目的港交货后1年之内。但索赔一旦提出,就不再受索赔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