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索赔按照不同的损失责任人,从而不同的责任对象主要有以下三个类型:
1、向卖方索赔
卖方不交货或不按期交货或交货的品质、数量、包装与全同规定不符等,均构成卖方违约,卖方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根据有关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买方可以根据卖方违约所造成的结果,区别情况,依法提出撤销全同或提出损害赔偿。
2、向承运人索赔
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通过铁路、公路、航空、内河运输或这些方式的联合运输,承担履行行运输任务或输运输业务的任何人。进口的货物,如发生残损或到货数量少于担单所载数量,而运输单据是清洁的,则表明是承运人的过失造成货物残损、缺少,买方即可根据不同运输方式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承运人提出索赔。
3、向保险公司索赔
如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运输装卸过程中事故等致使货物受损,并属于承保范围以内的,应向保险公司索赔。凡属于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货物残损、遗失,而承运人不予赔偿或赔偿金额不足抵补损失的,只要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以内的,也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