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担保合同的内容一般多由受益人拟定,而且可以认为在担保银行与受益人之间已有默示约定:即受益人将接受担保银行开出的担保书,而毋须由受益人在收到担保合同后,再向银行做出承诺的表示。如德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凡按照:土认的惯例,不必等待承诺表示,合同得因收到要约而告成立。德国法是把银行出具的担保书和信用证视为银行向受益人发出的要约。国际担保合同在国际经济宪:易中已被广泛使用并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世界上,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至今还没有在成文法上对这种合同作出规定。到现在为止,国际上只有捷克斯洛伐克在1964年的《国际贸易法典》中和原民主德国1978年的《国际经济合同法》中涉及到这种新型的合同。不过各国无论在判例中还是在学理上都承认这种新型合同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