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证软条款的概念,国际商会并未于UCP600以及其他出版物中做出明确的规定,国内外的研究对该概念的界定持有很多不同的观点,至今仍未有一个权威的定义。
国外研究的一种定义为:Softclause, Clauses in the documentary credit which make it impossible for the beneficiary to meet the conditions of the documentary credit on his own and independently of the purchaser.
在国内对软条款从不同角度的定义,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软条款是信用证中附加生效条件的条款,或者条款规定单据取得需要进口商的配合,从而使进口商掌握贸易主动权,致使出口商面临交单不符的风险。笔者认为该观点对软条款涉及的内容理解过于狭隘。软条款应可能涉及信用证业务过程的每一环节,而不仅是信用证生效的环节,还应包括装运环节、商检环节、议付环节等等。
另一种观点认为软条款就是纯粹的陷阱条款,是申请人在信用证中添加某些条款设置陷阱,以掌握基础贸易的主动权。事实上这种观点就是把整个软条款问题当作信用证欺诈的其中一种途径。笔者认为该观点仍显片面,因为软条款也有可能在受益人知情的情况下实现,这就缺乏欺诈的构成要件。
还有观点说软条款就是在不可撤销信用证的情况下,软条款的设置就是让开证行随时免责,企图正当免除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这种观点下的软条款信用证违反了UCP600的相关规定,其途径无非通过将信用证议付与基础合同项下的货物、服务等具体内容相联系,但实务中常见的软条款不仅仅只有这些,故笔者认为该定义依然不够全面。
尽管观点千姿百态,但其对软条款的认识都有基本的共同点。笔者认为国外的定义界定已经比较全面地体现软条款的内涵。即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中设置的条款,这样的条款会导致受益人贸易地位的丧失,安全收汇受到威胁,而给申请人带来交易主动权或骗取货物及预付款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