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同含义的表述看出,其主要内容是:
合同当事人一方是消费者,所有的国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如商品的社会集团购买者),他们作为买主都可能成为合同的法律主体;另一方是经营者,就是商品的销售者即销售商、中间商和生产厂家。国际上一般主张合同主体只能是自然人(u201c个人u201d、u201c家庭u201d),对于单位是否能够成为法律主体(有的泛指u201c买主u201d)尚有很大的分歧。这里还应提到,作为无行为能力人虽然不是订约的主体,但是,还是能够成为被保护的消费者主体;只是由监护人代其行使正当消费权益罢了。这就说明,凡是自然人不分男女老幼,都具有事实上享有消费方面的能力。
合同标的具有特定的意思,它并不是指一般的商品或产品,而是特指消费商品,即所谓u201c专供为消费者使用而与其职业或商务活动无关u201d的物品,只能是一次性用于消费,而不能用于商业目的,即不能再次进行投入市场交易的物品。1980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起草的《有关消费者买卖法律适用公约(草案)》,对此有关的问题存在着不同的意见,故该公约至今尚未通过。
订立这类合同所涉及的内容,最主要的是经营者的责任条款,特别是如何确立保护作为弱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条款。1985年《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中明确消费者拥有安全权、经济利益权、知悉权、求偿权、教育权等项权利,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一15条全部采纳。这些消费权利条款应构成国际消费合同的基本内容。至于小额零售消费商品,一般采取简化的形式,采取u201c广告u201d、u201c发票u201d和u201c商品说明书u201d或其他承诺方式取代。无论是专门的书面消费合同还是广告、发票或商品说明书,均载明有经营者承担的法律责任。
主要是:
①保证商品的规格、质量、性能、用途等;
②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提供其他服务的责任;
③不得侵犯消费者购物、试用或使用消费品的权利和人身自由等。
如果经营者不履行上述义务,譬如,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掺假伪造和未经检验的、国家明令淘汰的和无商标的产品,应按照有关法律和合同的规定,予以处理。如果由此引起严重后果的,还要根据侵权法追究侵权责任。至于消费品之侵权责任问题,将在法定之债有关国际产品责任一章中,进行详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