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订立商检条款时,应注意:
(1)必须明确规定检验的时间、地点、检验的机构和出具何种证书。
(2)必须使商检条款与合同中的品质条款、数量条款、包装条款等相互衔接,以防由于某一条款订得过于苛刻或过于繁琐以致事后无法出具商检证书,或因所出证书不符而难以议付。
(3)必须明确复验期限和复验地点。在买方有复验权的情况下,复验期限实际上就是索赔的期限。只有在此期限内,由卖方同意的商检机构出具的证书,才能作为有效的索赔依据。至于复验期的长短,应视商品特性和港口情况加以确定。通常,一般货物的复验期为货到目的地后30~45天;机器设备一般为60天或60天以上;对订有质量保证期限的商品可长达1年或1年以上。除买卖双方有规定之外,复验地点一般应在货物到达目的地。目前,我国在进出口合同中,一般都是以目的港作为买方的复验地点。
(4)必须明确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同一种商品,采用不同的检验方法和标准,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因此,必须事先在合同条款中载明一种标准和方法对商品进行检验,而不能列上u201c某种或某几种u201d标准和方法的字样,以免事后发生争议。假如在合同中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实施细则》(1984年6月1日颁布)第二章第14条规定,对于进口商品则应u201c按照生产国标准,国际通用标准或我国的标准检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u201d;对于出口商品,根据上述细则第三章第21条规定,则应u201c按照国家商检局统一核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u201d。
(5)不能允许外商派人到我国内来监督检查或代表买方或卖方执行检验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