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过程中的争议和索赔情况经常发生,直接关系贸易双方的经济利益,合同中的索赔条款签订的完善与否是受损方获得成功的关键。在签订国际贸易合同时,除应考虑以下情况,订好以上两种索赔条款外,同时还应充分考虑融入仲裁条款,附带写明合同双方产生纠纷时申请仲裁的机构。
1.签订进口合同商检条款不可少
国内企业在与外商订立进口合同时,尤其要注意写明商品检验条款,因为货物进口买卖过程中,商品检验是很重要的一环。当小人依据商检条款,行使相应的权利,既为接受合乎质量要求的货物提供了保证,又能为因货物质量问题而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要求提供必要的根据。在一般商品的买卖合同中,多数只签订异议和索赔条款,同检验检疫条款合并在一起。
条款内容包括:
(1)订明具体检疫项目
根据进口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订明具体检验项目,如进口原材料,应根据国内生产和使用的需要,订明详细的品质、规格和成分等理化方面的主要项目,甚至包括上下幅度的具体数据,便于到货时对照验收。又如进口农产品,有时应订明生产年份,防止供应方提交多年的陈货,甚至标明色泽,或提供标准样品,以便对照验收等。
(2)明确进口商品的检验标准
一般来说,应尽量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由于国际上检验标准每3至5年修订一次,所以在选订时,应注意制订标准的时间性,尽可能选用较新年份版本,防止采用已过时的版本。对于引用标准代号的,更要正确注明该代号的版本年份。对于检验标准中已有抽样、检验方法的,则应具体订明抽样方法和检验方法。
(3)明确验货地点、验货时间、验货人
验货地点一般应在交货地点。例如,船边交货在装运港验货,船上交货在出VI港验货,目的港验货。
双方当啦人也可以约定在另一个地方验货。验货的合理时间由双方当事人约定,通常是在交货后便进行检验。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如因争议而涉及这一问题,合理时间期限则可依据有关法律或惯例确定。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和国际贸易惯例,当事人在进口合同中一般应规定由中国官方检验机构或国际公认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完成商品检验。但是,完成商品检验并不能视为买方已接受的货物。只有当完成检验后经过一段合理时间,方可视为买方已经接受了货物。
(4)明确索赔期限,包括索赔有效期和品质保证期
索赔有效期是指买方对卖方未按合同约定要求提供商品时,买方向卖方提出赔偿要求的时间期限。索赔有效期的约定应根据进VI商品的特点、运输、检验检疫条件等情况而定,一般商品为40天、60天、90天。针对数量较多,技术较复杂,检测时间较长的商品,索赔有效期可适当延长,可订为120天、160天、180天。明确索赔期限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是索赔期开始计箅时间。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开始计算的时间分为装货日期、进口日期、抵岸时期、卸毕日期。以卸毕日期最为合理,对买方也最为有利。品质保证期是指买方接受卖方货物后,在保存或使用中发现进口商品品质问题而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的时间期限。
一般情况为一年或一年半。起始日期最好订为u201c从买方收货后检验、验收、启用之日起汁算u201d或u201c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计算u201d。
2.罚金条款
罚金条款包括赔偿损失的办法和金额等,例如规定所有退货或索赔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及损失均由卖方负担等。尤其在买卖大宗商品机械设备的合同中,一般还签订罚金条款。内容主要规定,一方如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约定罚金,以补偿对方的损失。这种一般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等。双方还根据延误时间长短预先约定补偿的金额,同时规定最高罚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