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883年之前,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主要是通过双边国际条约的缔结来实现。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问世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相继缔结。在一个世纪左右的时间里,世界各国主要靠这些多边国际条约来协调各国之间差距很大的知识产权制度,减少国际交往中的知识产权纠纷。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是1994年与世界贸易组织所有其他协议一并缔结的,它是迄今为止对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影响最大的国际条约。与过去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相比,该协议具有三个突出特点:
第一,它是第一个涵盖了绝大多数类型知识产权类型的多边条约,既包括实体性规定,也包括程序性规定。这些规定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除了在个别问题上允许最不发达国家延缓施行之外,所有成员均不得有任何保留。这样,该协议就全方位地提高了全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准。
第二,它是第一个对知识产权执法标准及执法程序作出规范的条约,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保护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临时措施等都作了明确规定。第三,它引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用于解决各成员之间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过去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对参加国在立法或执法上违反条约并无相应的制裁条款,TRIPS协议则将违反协议规定直接与单边及多边经济制裁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