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供应合同的当事人是社会主义组织。因为供应合同是国家在社会主义组织之间进行物资分配的法律形式。凡列入国家计划时期和计划年度物资分配供应范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合作社、队或企业,均可按计划申请分配物资,成为供应合同的当事人。这体现了社会主义组织间相互协作和支援的经济关系。
②国家物资分配计划是订立供应合同的前提,供应合同的订立要依据国家的计划和遵守规定的审批程序。
③供应合同的标的物主要是生产资料,在批发过程中的消费资料也是通过供应合同进行分配的。
④供应合同大多具有长期的、分批履行的特征。国家物资分配计划一般以年度为限,作为供应合同的标的物,往往是供方在一年内才能陆续生产出的产品,同时也是需方一年内陆续需要的原材料或配件。供应合同的交货时间也多是分批、分期进行的。
⑤供应合同绝大多数发生在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所供应标的物只发生管理权的转移,而不是所有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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