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社会主义组织之间为实现国家物资分配计划而订立的一种物资供应的合同。它是社会主义国家计划经济的必然产物,是一种新型的合同形式。根据供应合同,一方(供方)应将一定品种、质量、数量的产品供应他方(需方),而需方应接受该项产品并按规定给付价款。供应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供应产品的名称、质量、数量,包装容器,交货时间,地点和方法,验收程序,价款支付时间和结算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供应合同的如期履行,能保证国民经济计划任务的顺利完成。供应合同还是监督计划执行和使计划编制精确化的手段。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后,苏联在实行计划经济的同时,逐步创立了社会主义组织间产品供应合同的形式,并于1931年从立法上确定下来,充分发挥供应合同在保障国民经济计划实现中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将供应合同包括在购销合同之内,肯定了这一法律形式,并对合同内容、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1984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按照有关法规,在中国,物资分为:①国家统配物资(简称一类物资);②部管物资(简称二类物资);③一、二类以外的物资(简称三类物资)。其中一、二类物资就是根据国家物资分配计划通过供应合同的形式在社会主义组织之间进行分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