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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期相关规定

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对交货期(装运期)的规定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

1.明确规定交货期

(1)限于某月或某几个月内交货:如u201c1998年5月份交货(装运)u201d(Delivery of shipment during May 1998); u201c1998年5/6月份装运u201d(Shipment during May/June 1998),也称跨月装运。

(2)限于某月某日或以前装运:如u201c1998年11月15日或以前装运u201d(Shipment on or before 15th November 1998); u201c1998年5月底或月底前装运u201d(Shipment on or before the end of May 1998)。

我国进出口合同一般采用以上规定交货期的方法。这种规定方法比较明确具体,既可使卖方有一定时间进行备货和安排运输,同时,也有利于买方预先掌握货物的装运日期,做好支付货款和接受货物的准备。

2.规定在收到信用证或收到预付货款后若干天装运

使用这种方法规定交货期的主要原因是合同签订以后,买方因申请不到进口许可证或其国家不批准外汇,或者因货物市场价格下跌对买方不利等情况,迟迟不开信用证。卖方为了避免因买方不及时开证而带来的损失,即以这种方法来约束买方。只有在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之后再装运。但是买方遇到不利的情况有时有意拖延开证时间或根本不欲开证。卖方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在规定收到信用证或收到预付货款若干天后装运的同时,还要在合同当中规定u201c买方最迟于某月某日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u201d(The relevantL/Cmust reach the seller not later thanu2026)。

3.采用术语表示交货期

采用国际贸易中一些术语如u201c立即装运u201d(Immediate shipment)、u201c尽快装运u201d (Shipment as soon a possible)、u201c即期装运u201d(Prompt shipment)等,对这类术语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出版物)第46条6款规定,不应使用诸如u201c迅速u201d、u201c立即u201d、u201c尽快u201d之类的词语,如使用此类词语,银行将不予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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