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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消费合同形式问题

电子合同是储存于计算机磁性介质上的一组数据信息,或者是光盘上供激光头阅读的、密布于基质上的极细小的抗凹,是一种u201c无纸合同u201d。这种u201c无纸合同u201d是否符合目前国内国际贸易中签订合同的书面要求呢?实际上,不论合同的载体是纸面的还是电子数据的,只要是具有书面形式的基本功能,就应该视为符合法律对书面形式的要求。这就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建议采用的u201c功能等同法u201d。②法律对数据电文合同能否给予u201c书面合同u201d的地位,应当不是去寻求纸面合同的计算机等同物,而是只需以书面形式所实现的功能作为标准,无论意思表示方式是采用电子的、光学的还是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新方式,一旦满足了功能上的要求,就应等同于法律上的u201c书面合同u201d文件,承认其效力。而我国法律和则对书面形式作了扩大解释,使数据电文成为书面形式的一部分。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u201c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u201d在对于网络消费合同形式方面问题的法律适用上,我们应主张对网络消费合同的形式要件适用合同的准据法。

这种方法的最大益处在于合同效力的确定性,即当事人可以明确知道合同的效力情况,因为合同的准据法是当事人自己选定的,他们了解准据法对合同形式的规定。《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100条第3款规定,u201c当事人可以决定将选择的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全部或者其中的一部分或者几部分。u201d但需要补充的是,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的准据法时,应当以使合同有效成立为主要价值取向,以维护网上交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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