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组织主持下,从1947年迄今已举行了8次多边贸易谈判。第一次于1947年4~10月在日内瓦举行,使占资本主义国家进口值54%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35%第二次于1949年4~10月在法国安纳西举行,使占应征税进口值56%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35%。第三次于1950年9月至1951年4月在英国托基举行,使占进口值11.7%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26%。第四次于1956年1~5月在日内瓦举行,使占进口值16%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15%。第五次于 1960年9月至1961年7月在日内瓦举行,被称为u201c迪龙回合u201d,使占进口值20%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20%。第六次于1964年5月至1967年6月在日内瓦举行,被称为u201c肯尼迪回合u201d,使关税税率平均水平下降35%。第七次于1973年9月至197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被称为u201c东京回合u201d。这次谈判的重心已从关税转移到非关税壁垒上,并达成七个非关税壁垒方面的守则。这七个守则,在法律上独立于总协定,它们仅对在守则上签字的成员国具有法律效力。第八次于1986年9月开始,被称为u201c乌拉圭回合u201d。谈判涉及货物贸易,并首次将劳务贸易列入多边贸易谈判范围。除了货物贸易外,还将知识产权和投资问题列入了谈判内容。1990年12月,各谈判组都形成了框架协议,但是在布鲁塞尔部长级会议上讨论的一揽子最后文件,因美国和欧洲共同体对农产品价格补贴问题的谈判破裂,未能如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