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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海关能充分履行自身的职能,o有效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国家通过立法赋予了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的监督管理权。海关权力属于行政权。海关权力的行使有一定的范围和条件,并应当接受执法监督。
1.海关权力的特点
海关权力是指国家为保证海关依法履行职责,通过《海关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海关的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权能。海关权力作为一种行政权力,除了具有一般行政权力的单方面性、强制性、无偿性等基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特定性。海关权力的特定性是指海关对进出关境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力,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具备行使这种权力的资格。同时这种权力只适合进出关境监督管理领域,而不能在其他领域行使。
(2)独立性。海关权力的独立性是指: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这是《海关法》明确规定的。海关是垂直领导体制,海关行使职权只对法律和上级海关负责,不受地方政府、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3)效力先行性。海关权力的效力先行性是指:海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应推定符合法律规定,对海关本身和海关管理相对人都具有约束力。在没有被国家有关权力机关宣布为违法或无效之前,即使海关管理相对人认为海关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也必须遵守和服从。
(4)优益性。海关权力的优益性是指国家为保障海关有效地行使权力而赋予海关职务上、物质上的优益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