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导、协调、综合管理全县外经贸工作,检查监督国家和省、市外经贸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改革方案的贯彻执行;按照WTO的规则和要求,参与协调有关政策的调整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2、组织制定和执行全县外经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预期目标;建立协调制度,牵头组织银贸、税贸、科贸、险(保险)贸等协作;汇总编报全县年度利用外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出口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协调全县进出口贸易;管理加工贸易(含来、进料加工贸易,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指导审查对外劳务合同和来料加工合同;依法负责全县对外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中的有关事务。
4、归口管理对外经贸各项签约上报文件的审核、转报或批准手续。按国家规定,负责审报或转报外商投资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报告,以及变更事项审批与转报工作;负责审报创建对外贸易公司、境外企业与办事处、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企业、对外设计和咨询企业。
5、参与制定实施全县吸收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投资导向;指导和管理全县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工作;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年度招商引资方案,监督检查全县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合同、章程和有关法津、法规情况,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全县外商投资的咨询服务。
6、负责全县国外经济合作工作;组织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制定实施全县国外经济合作发展战略、政策,编制发展规划、年度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县级外经贸驻外机构的联络。
7、归口管理协调对台港澳经贸工作。贯彻中央对台港澳的工作方针,拟定和执行全县对台港澳地区经贸合作的发展战略;管理和指导对台港澳经贸活动。
8、制定实施全县外经贸人才培养规划,储备人才信息,为外经贸人才交流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指导协调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外经贸系统干部职工的培训教育,宏观管理外经贸人才交流工作。
9、对外商投资企业联谊会和县属外经贸实行行业管理;对乡镇外经贸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10、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