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拟订和执行外经贸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分析国际经贸形势和我市进出口状况,提出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等项宏观调控建议;贯彻执行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及实施办法,编报、下达进出口配额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推行各种新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负责对外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的有关事务;指导出口广告宣传。
(三)拟订对外技术贸易、服务贸易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办法;管理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协调管理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复出口。
(四)参与制定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审批或核报国家规定限额的外商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批或核报国家规定限额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检查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管理招商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分析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送有关动态。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加工贸易的政策和管理办法;核准属市管理权限的加工贸易业务,宏观指导加工贸易工作;检查监督加工贸易企业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分析加工贸易发展情况,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报送有关动态。
(六)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项业务的管理。
(七)依照法律、法规核报各类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和国际货运代理资格;拟订境外发展、投资的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核报市内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参与协调管理;负责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外派的审核;指导和监督市进出口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等,并拟定赴境外举办上述活动的管理办法。
(八)负责口岸的开设、关闭、调整的调查、申报工作,参加一类口岸的验收和组织对二类口岸的前期验收工作;拟订口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检查、督促口岸配套设施的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口岸建设资金和补助基金的分配方案,并监督使用。
(九)根据上级有关改革查验方法和监管模式的精神,完善口岸管理办法;协调处理口岸各单位之间的关系,负责组织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处理口岸重大涉外事件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十)指导国有外经贸企业改革和外经贸行业有关商会、协会的工作;管理属下事业单位。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