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算人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制定清算人。
2、清算事务
清算人依法执行下列事务:(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活动(第87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由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3、清偿与分配顺序
清算时合伙企业财产应首先支付清算费用,然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助金;(2)所欠税款;(3)清偿债务;(4)剩余的财产按照各合伙人应得的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4、合伙企业注销后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
合伙注销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清偿责任,以保护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否则,注销合伙就会成为合伙人逃避债务的方式。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一般也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对于部分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债务,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合伙人清偿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有期限限制,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取消了1997年《合伙企业法》第63条5年期限的规定,阿弥有具体期限限制,但不是无限期地进行保护。根据一般法与特别法适用的原理,原合伙人清偿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适用《民法通则》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这样足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5、注销登记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