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此类合同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
(1)普通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指采用信用证方式的出口业务中,被保险人(出口商)依照出口合同书规定,将列入合同内的货物进行投保,因债务人信用危险或者政治性危险,债权人利益受损害时,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一种信用保险合同。这种合同的保险期限都不长,一般为半年至一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办理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就属此类。
(2)寄售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指出口商于采用寄售方式出口某类商品过程中,因进口国商品市场变化导致这批商品销售发生损失时,应由保险人给予赔偿的一种信用保险合同。
(3)出口融资信用保险合同,指被保险人(融资银行)在约定期限内拟定融资者情况,开出融资通知单后,发生了出口融资不能如期收回时,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的一种信用保险合同。
(4)托收方式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指被保险人以付款交单(D/P)方式或承兑交单(D/A)方式出口货物,并拥有出口许可证,待货物装船启运后,因政治危险或信用危险使债务难以被履行,保险人将对损失给予赔偿责任的一种信用保险合同。
(5)中长期延付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指被保险人依合同出口的、一年期以上的技术、货物及劳务,因信用危险或政治危险致无法收回酬金或贷款时,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信用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