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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基本内容

(1)保险责任。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风险主要是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保险人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商业风险,又称买方风险,包括:买方破产无力偿还贷款或买方经济走向崩溃,对所购货物已无能力支付货款:买方逾期不付款,即买方收货后拖欠货款;买方违约拒收货物致使货物被运回、降价转卖或放弃。政治风险,又称国家风险,是指与被保险人进行贸易的对象即买方所属国家内部的政治、经济状况的变化而导致的收汇风险。包括:买方所在国家实行外汇控制,限制汇兑;买方所在国家实行进口管制;买方的进口许可证被撤销;买方所在国或支付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货款令;买方所在国发生战争或骚乱等;买方所在国或任何有关第三国发生非常事件。

保险人的除外责任包括:被保险人违约或违法导致买方拒付货款所致的损失;汇率变动的损失;在货物交付时,已经或通常能够由货物运输保险或其他保险承保的损失;发货前,买方未能获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有关的许可而导致不能收货付款的损失。

(2)保险费和费率厘定。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厘定,一般应考虑下列因素:买方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及外汇收支状况;出口商的资信状况、经营规模、支付能力及出口贸易的历史记录;以往出口商赔付的记录;贸易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期限;投保的出口贸易额的大小、货物的种类以及国际市场的经济发展趋势等。

(3)赔偿处理。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采取一切措施减少损失。被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出口贸易合同、发票、银行证明和其他必要的单证。保险人在接到损失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报告后,应立即要求并配合被保险人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或减少损失;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应及时采取追偿措施;被保险人在获得赔付后,仍应协助保险人向债务人追偿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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