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采购进口货物的业务中,大多数交易采用海洋运输、即期信用证支付的交易条件。按此类交易条件签订的进口合同的履行包括申请开立信用证、办理运输(租船订舱、通知船期)、办理保险、审单付款、报关提货等主要环节。
1.
申请开立信用证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进口合同签订后,进口企业应按合同规定向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办理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手续。申请开证时,应填写开立信用证申请书并向开证行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习称押金)或其他担保品。开证申请书的有关内容将成为信用证的条款,所以其内容应与买卖合同的条款一致,但与受益人所应提交的单据无关的内容不必在开证申请书中列出。开证的时间应按合同的规定。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如提出修改信用证的要求,如符合合同的规定或者我方能够接受,可向银行办理改证手续。
2.
办理运输在FOB或FCA条件下,由我国进口企业办理运输。进口企业应按合同的规定,向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中国租舶公司等外运代理机构,或向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等船运公司办理托运手续。办妥后应及时将船名及预计到港日期通知卖方,同时做好催装工作。
3.
办理保险在FOB、FCA、CFR、CPT的条件下,由进口企业负责办理保险。对于同保险公司签订有'海运进V1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合同'的进口企业和外贸运输企业,接到外商的装运通知后,只需按要求填制进V1货物'装货通知'并送交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即自动按预约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条件承保。没有与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的企业,在收到国外装船通知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进口货物的运输保险手续。
4.
审单付款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国外受益人在装运交付货物后,即将汇票和各项单据交付行议付,议付行议付后,将汇票及单据寄交开证行或其他指定的付款银行。银行收到国外寄来的汇票和单据后,即对照信用证的规定对其进行审核,银行审单后,一般将单据交进口企业复核。如单、证一致,则银行须对外付款。如单、证不一致,银行可以拒收单据,并向国外受益人提出异议,但须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于不符点,如进口企业同意接受,可指示开证行对外付款,也可与国外受益人协商处理不符点的办法。银行对外付款后,进企业应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用人民币按人民币市场汇价向银行购汇,付款赎单。
5.
报关、检验、提货及/或拨交进口货物到货后,由进V1企业或其代理人(如外贸运输公司)填具'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应交验海关所要求的单证,如提单、商业发票等。如属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则应提交进口许可证。如属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还须提交商品检验证书。海关在查验货物及单证,并在进口企业或其代理人缴纳关税后,在货运单据上盖章放行。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凭此货运单据提货。除法定检验外,港务部门在卸货时要核对货物,如发现短缺,应及时填制'短卸报告'交由船方确认。卸货时如发现货物残损,应及时向口岸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除此之外,收、用货人应对照合同检验商品,如发现货物晶质与合同的规定不符,也应及时向所在地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作为对外索赔的依据。
在进口企业委托外运公司办理报关提货手续的情况下,外运公司提货后,将货物转交给进口企业或委托定货单位。如进1:3企业或委托定货单位不在卸货地区,则委托外运公司将货物转运给进口企业或委托定货单位。关于进关税和运往内地的运费,在进1:3代理的情况下,由外运公司向外贸公算后,外贸公司再向委托定货单位结算。
6.
进口索赔进口索赔时要分清各方的责任,确定索赔的对象。一般说来,凡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向保险公司索赔。凡属卸货数量少于提单所载数量,或由于船方过失使货物发生损坏的,应向船方索赔。凡属不交货、原装货物的品质不良、数量不符或因包装不良使货物受损,或因其他卖方的责任造成买方损失的,应向卖方索赔。索赔应在索赔期限内提出,并提供各种必要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