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贯彻我国的对外贸易方针政策,特别要体现平等互利的原则,我们既反对对方把片面维护一方利益的条款订入合同,也决不把对方不愿意接受的某些条款强加于人。
(2)必须符合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即: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和真实;当事人都有订约行为能力;合同标的、内容必须合法等。
(3)合同内容应与洽商达成的协议内容一致,同时在条款的规定上必须严密,要明确责任,权利义务对等。
切记避免订立多种解释的任意性和不确定性的条文。特别是对可能引起合同性质改变的内容,尤应慎重。如果有些条款事先未商妥,要进一步协商达成协议才可订人书面合同。
(4)合同各条款问必须协调一致,不能相互矛盾。
例如,在数量条款规定溢短装时,支付方式为信用证,其信用证金额就应规定有增减幅度;又如贸易术语为CFR或FOB成交,在保险条款里就应订明'保险由买方自理'。关于签约后发生的额外费用负担,如运费上涨、港封冻的绕航费等,也可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由何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