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采购合同也属于销售合同的一种,因此有关的国内法律和国际公约也同样适用于全球采购合同。世界各国对销售合同订立的时间和条件有不同的规定。资本主义国家法律一般都认为,接受生效的时问与合同成立的时间是一致的,接受一经生效,合同即告成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3条规定'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价的接受生效时订立'。从上面所述内容来看,对于合同订立的时问和条件,我国的规定与国际上的规定不完全一致。但在进出口业务中,我们的一般做法是:凡交易一经确认或接受,一般即认为合同已经成立,买卖双方均受约束;但在签订书面合同之时刻以书面合同为依据。我国政府在核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认为合同的订立、修改和终止都须采用书面形式。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列有关部分作出了保留。因此,我们应遵循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