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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邮政联盟运作方式

邮联大会

自上届大会所订法规实施之日起,邮联各会员国代表至迟应在五年内举行一次大会,每个会员国派出由本国政府授予必要权力的全权代表一名或数名出席大会,每个会员国只有一票表决权。原则上,每届大会应确定举行下届大会的所在地国家。邀请国政府在商得国际局同意后,决定大会召开的确切日期和地点。在没有邀请国政府而又必须召开大会时,则由国际局在取得执行理事会同意并与瑞士联邦政府商妥后,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在邮联总部所在国召开和组织大会。在这种情况下,国际局行使邀请国政府的职能,非常大会举行的地点,由发起召开这次大会的会员国与国际局协商同意后确定。

执行理事会

执行理事会由一名主席国和三十九个理事国组成,它们在前后衔接的两届大会之间的时期内行使其职权。大会东道国为当然主席,理事国由大会按区域合理分配的原则选出,每届大会至少更换理事国中的半数,不得由大会连选三次。执行理事会各理事国的代表,由本国邮政主管部门指派。执行理事会在由大会主席召集的第一次会议上,从理事中选出副主席四名,并制定议事规则。执行理事会由主席召集,原则上每年在邮联所在地开会一次。[2]

邮政研究咨询理事会

邮政研究咨询理事会由三十五个理事国组成,它们在前后衔接的两届大会之间的时期内行使其职权。.咨理会理事国由大会选出,尽可能广泛地按照地区分配的原则进行。.咨询理事会各理事国的代表,由本国邮政主管部门指派。咨询理事会的活动经费由邮联负担。咨询理事会在由大会主席召集并主持开幕的第一次会议上,应从理事中选出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和各委员会主席。咨询理事会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咨询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在邮联总部举行会议。会议地点和日期,由主席商得执行理事会主席和国际局总局长同意后决定。咨询理事会主席、副主席和各委员会主席组成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负责筹备和领导每次咨询理事会会议的工作,并承担咨询理事会决定委托它的一切工作。

总局长

总局长作为国际局的法定代表,组织、管理和领导该机构的工作。他有权安排G1至D1级的职位并任命和晋升这些等级中的官员。他在任命P1到D1级官员时,应审查各会员国邮政所推荐的具有推荐国国籍的候选人业务专长证书,同时要考虑地区的合理分配、语言和一切其他有关因素并尊重国际局内部的晋级制度。他还要考虑到原则上担任D2、D1和P5级职位的人员应来自邮联各不同的会员国。他每年一次在邮联工作报告中将P4至D1级的任命和晋级情况告知执理会。

总局长应按邮联所需经费的最低水平,编制邮联的年度预算草案,及时并同时提交执行理事会和监督当局审查。在得到执行理事会批准后,即将预算通知邮联各会员国。总局长担任邮联各机构秘书长的职务。他以这一名义并考虑到现行的总规则的专门规定,应特别照管:邮联各机构会议的筹备和组织,文件、报告和记录的草拟、印制和分发,在邮联各机构会议期间秘书处的工作。总局长参加邮联各机构的会议并参与讨论,但无表决权,也可以派代表参加。

秘书处

邮联各机构的秘书处工作由国际局承担并由总局长负责。秘书处将每次会议所发表的文件寄送给各机构的成员国邮政,协助进行研究的非成员国邮政、区域邮联以及向它提出这方面要求的其它会员国邮政。[2]

其他

国际局负责编制邮联会员国名册并随时加以修订,名册内应注明各会员国会费分摊的等级,它们所属的地区组以及它们参加万国邮联各项法规的情况。国际局根据执行理事会、邮政研究咨询理事会和各邮政主管部门的需要,随时提供有关邮政业务问题的各种必要资料。国际局在国际技术合作范围内,负责开展各种形式的邮政技术援助。国际局负责印制用邮身份证、国际回信券、邮政旅行支票和支票簿簿面,并按成本供应给需求的各邮政主管部门。国际局利用其占有的资料,编辑一种以德、英、阿拉伯、中、西班牙、法、俄文出版的期刊。国际局应就邮联的各项工作,作成年度报告,经执行理事会批准后,分送各会员国邮政主管部门、区域性邮联和联合国组织。[2]

提出提案

各会员国邮政主管部门向大会提出的任何性质的提案,除第3项指出的情况外,均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最迟在大会召开六个月以前送至国际局的提案,均可接受。

(2)在大会召开前六个月以内提出的任何文字性修改提案,不予接受。

(3)大会召开前四至六个月以内送至国际局的实质性提案,至少需有两个邮政主管部门附议,方可接受。

(4)大会召开前四个月以内到达国际局的实质性提案,至少需有八个邮政主管部门附议,方可接受。

(5)附议的声明,应该和有关提案在同一期限内送至国际局。[2]

审议提案

各会员国邮政主管部门对于国际局用通函分发的提案,应在两个月内加以审议,如有意见应在同一期限内向国际局提出,但不能提出修正案。国际局将收到的答复汇总后通知各邮政主管部门并请它们对提案表示赞同或反对。凡在两个月期限内不作表示者,即以弃权论。上述期限从国际局通函上注明的日期算起。[2]

决定通知

对公约、各项协定和它们的最后议定书所作的修改,应由瑞士联邦政府根据国际局的请求,拟就外交声明并转达各会员国政府。

.需要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时,当事邮政主管部门应各推举一个同争议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会员国邮政主管部门为仲裁人。如几个邮政主管部门同为当事人之一方,在引用本项规定时,只算作一个邮政主管部门。.如果当事邮政主管部门中的某一方对进行仲裁的建议在六个月内不予答复,国际局接到请求后应催促该邮政主管部门指定仲裁人或由国际局自行指定。当事邮政主管部门双方可以协商公推一个仲裁人,这个仲裁人可以由国际局充任。仲裁人的裁决,须经他们中多数票同意。同意票和反对票票数相等时,由各仲裁人共同推选另外一个同争议无关的邮政主管部门参加仲裁,以便解决争议。如对仲裁人的人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国际局在未经仲裁人提名的各邮政主管部门中指定一个邮政主管部门担任。如果争议事项涉及某项协定,没有参加该项协定的邮政主管部门,不得被推举为仲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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