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香港维达斯公司与天津百货商务贸易总公司爱梦公司双方共同签订为期一年的梦幻香皂销售总代理协议书。在协议书中,对产品、价格、销售数量、商品发运、结算方式、销售代理各项豁用项目水平以及代理费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维达斯公司将其所生产的梦幻磨皂全权委托天津爱梦公司为国内销售总代理,双方以此名义开展各项促销活动,并共同维护梦幻香皂的市场信誉。爱梦公司承担销售任务,全面负责流通领域的运作,为委托人及时收回贷款。在代理过程中发生的运杂费、销售人员的奖金、旅差费等全由厂方负担,爱梦公司承担销售人员的工资,并按完成的销货任务收取一定的代理费。这份总代理协议书的签订,使双方建立了一个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工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