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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机构申办流程以及所需材料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一窗同办岗提出设立税务登记申请并提供一下材料:

n(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n(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n(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n(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n(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

n(6)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n(7)纳税人跨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必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n(8)改组改制企业还需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和复印件

(1)纳税人向区(分)局、基层分局的申报管理科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连同以下资料呈交申报管理科的文书受理窗口: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2)法人代表、办税员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3)经营场地资料(房产证或租赁合同);4)银行账号证明;5)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应同时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批复书,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6)出口企业、盐业批发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从事进出口业务或盐业批发业务的证明材料;7)实际纳税及销售预测的相关资料;8)所属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申请人必须提交上述证件资料的原件和经签章的复印件。   

n(2)暂认定一般纳税人期满申请转正,新办企业在暂认定一般纳税人期满后的十日内,必须申请转正,应向所属的区(分)局申报管理科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并同以下资料同时呈报申报管理科: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2)公司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3)银行账户证明;4)经营场地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5)分支机构申请的,应同时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批复书,以及总机构确认其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6)出口企业、盐业批发企业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从事进出口业务或盐业批发业务的证明材料;7)年度财务报表;8)法人身份证、会计证、办税员证复印件;9)应交增值税明细账设置和核算方法说明书;10)实际销售额、实际纳税情况。

n(3)区(分)局、基层分局的申报管理科文书受理窗口接到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后,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并将相关资料转交给纳税人所属的管理科。

n(4)审核,管理科初审后,连同相关资料转交分管业务副局长。   分管业务副局长审批后,分三种情况处理:1)对新办企业和已开业满12个月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同意认定申请的,连同纳税人所附送的资料退回申报管理科的文书受理窗口,并退回纳税人。同时制发《不予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2)对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不同意转正的,由申报管理科通知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防伪税控金税卡、IC卡的缴销。3)对同意认定申请的,如不是新办企业,申报管理科打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制发《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并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如为新办企业,申报管理科制发《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并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戳记。

n(5)领取认定结果,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到申报管理科的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和《税务登记证》(副本)。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不予批准转正,将领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

(1)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专用发票申请

n单位或个人在申请购票时,必须提出领购发票申请报告,在报告中载明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需要发票的种类、名称、数量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印章,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专用发票申请。

n(2)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的证件

n当地税务机关接受申请后,要求领购发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一些证件。

n① 加盖有u201c增值税一般纳税人u201d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n②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工作证)。

n③发票专用章印模。

n④《专用发票领购单》。

n⑤《专用发票领购簿》。

n⑥ 首次领购电脑版专用发票,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na、电子计算机设备配置及相关专业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情况;

nb、通过电子计算机开具的专用发票和按月填报专用发票使用、抵扣明细表的模拟样张。

nc、防伪税控企业领购税控用电脑版专用发票,还需要提供税控IC卡。

n⑦国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n当增值税纳税人具备上述条件后,方可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n(3)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n购票申请报告经有权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购票者应当领取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购簿》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领簿》,根据核定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到指定的国家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单位或个人购买专用发票的,还应当场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等章戳。

n(4)凭发票领购簿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专用发票

n领购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购领用证》核准的发票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向税务所领购发票。对批量供应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每次供应发票的数量仅限于1个月内的用量。用票户第二次领购发票,应带《发票领购用证》及已用完发票存根经税务机关审验后,供给相应数量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实行验旧领新的发票领购制度,并通过电脑检查用票户是否缴纳税款。用票户如需领购其他种类或增加相同种类发票数量,按首次领购发票办理领购手续。

n(5)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地经营的规定

n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地经营的,又未持有u201c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u201d的,可以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专用发票。但是在领用时要提供相应的担保,一般有两种担保方式:一种是由担保人给予担保,从而领用发票;另一种是由领购人缴纳一定的保证金来领购发票,该保证金的最高限额为10 000元人民币。

n(6)一般纳税人对领购的专用发票的检查

n一般纳税人对领购的专用发票应及时进行检查,如有缺联、少份,缺写错号,联次错位、未印防伪标志等印制问题,应整本退回。纳税人在购买专用发票时,应当场对专用发票的一至四联的规定位置加盖发票专用章和u201c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证章u201d并由发票销售窗口经办人员监督,经检查无误后方可将专用发票交付纳税人使用(发票专用章用红印色,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证章用蓝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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