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文件n禁寄物品 (1)信函以外的各类函件内不准寄递具有私人和现实通信性质的文件。 (2)印刷品和盲人读物内禁止寄递已盖销或未盖销的邮票。 (3)除n保价邮件以外,各类函件内禁止寄递各国货币、n旅行支票、不记名票据、白金、黄金、白银及其n制成品、首饰、宝石及其他贵重物品。 n国际包裹禁寄物品 (1)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性、酸性和放射性的各种n危险物品,如n雷管、火药、爆竹、汽油,酒精、煤油、桐油、n生漆、火柴、强碱、农药等。 (2)麻木醉药物和n精神药品,如鸦片、吗啡、n可卡因等。 (3)国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递的物品,如军火、武器、我国货币等。 (4)容易腐烂的物品,如鲜鱼、鲜肉、鲜水果、鲜蔬菜等,但经加工制作,已经干燥或者制成n罐头食品,不在此限(寄达国另有规定的除外)。 (5)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不包括附有证明已焚化的骨灰)、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6)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和淫秽或有伤风化的物品。 (7)各种活的动物(但蜜蜂、水蛭、蚕、医药卫生科学研究机构封装严密并出具证明n交寄的寄生虫以及供作药物或用以杀灭害虫的虫类,不在此限。 (8)包裹内禁止寄递具有私人和现实通信性质的文件,各国货币、旅行支票、不记名票据、白金、黄金、白银及其制成品、首饰、宝石及其他贵重物品。 (9)国际包裹禁寄、限寄的范围,除上述规定外,还应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和国家法令有关我国禁止和限制邮寄物品的规定,以及邮电部转发的各国,(地区)邮政禁止和限制邮寄进口物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