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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一章货物运输

第16条与货运合同有关的行动

在不减损本法第一部分各项条款的情况下,本章适用于与货运合同有关或按照货运合同采取的任何行动,包括但不限于:

(a)(一)提供货物的标记、编号、数量或重量;

(二)指明或申报货物的性质或价值;

(三)开出货物收据;

(四)确认货物已装运;

(b)(一)将合同条件与规定通知某人;

(二)向承运人发出指示;

(三)发出关于货物损失或损坏的通知;

(c)(一)提货;

(二)授权放行货物;

(三)发出关于货物损失或损坏的通知;

(d)就履行合同的情况发出任何其他通知或做出任何其他陈述;

(e)承诺将货物交付给有名有姓的人或交付给获授权提货的人;

(f)给予、获取、放弃、交出、转移或转让对货物的权利;

(g)获取或转移合同权利和义务。

第17条运输单据

(1)在本条第(3)款的限制下,如法律要求以书面形式或用书面文件来执行第16条秘述的任何行动,则如果使用一项或多项数据电文来执行有关行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

(2)无论本条第(1)款所述在求是否采取一项义务的形式,也无论法律是不是仅仅规定了不以书面形式或不用书面文件执行有关行动的后果,该款均将适用。

(3)如需将一项权利授予一人而不授予任何其他人,或使一项义务由一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获得,又如法律要求,为了做到这一点,必须传送或使用一份书面文件,向该人移交权利或义务,同如果使用了一项或多项数据电文移交有关权利或义务,只要采用了一种可靠的方法使1这种数据电文独特唯一,即满足了该项要求。

(4)为本条第(3)款的目的,应根据移交权利或义务的目的并参照所有各种情况,包括任何相关协议,评定所要求的可靠性标准。

(5)如果用一项或多项数据电文来实施第16条(f)项和(g)项所述的任何行动,除非数据电文的使用已被书面文件的使用所终止和替代,否则用来实施任何这种行动的书面文件均属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发出的书面文件应含有一项关于终止使用数据电文的陈述。用书面文件替代数据电文不得影响有关当事各方的权利或义务。

(6)如一项法律规则强制适用于做成书面文件或以书面文件为证据的货运合同,则不得以一份此种合同系以一项或多项数据电文而有是以一份书面文件作为证据为而使该项规则不适用于由此电文作为证据的合同。

(7)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下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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