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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跨境电子商务协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定名为杭州跨境电子商务协会。英文译名:HangzhouCross-borderE-commerceAssociation。英文缩写:HCEA。

第二条本协会由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服务业信息化等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杭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沟通、服务、自律、创新。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创造机遇、合作共赢为主线,有效搭建政府与行业、行业与企业及企业间的沟通平台,服务政府、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企业;通过开展调查研究、经验交流、考察培训、学术研讨、咨询服务、行业自律等活动,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履行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管理、行业协调、行业服务的职能;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间的交流和合作,推动本市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服务业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商务委员会(杭州市粮食局)、杭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钱江新城富春路188号D座。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及本会章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在创新跨境电子商务业态、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应用范围、标准规范建设、质量管理、人才培训交流等方面对全行业的指导、管理、服务和协调;协助制(修)定有关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及地方、行业标准,并推动其贯彻,引导会员认真遵守。

(二)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及外贸服务业信息化发展状况调查,行业共性情况收集,关注国内外行业动态,研究行业发展方向,探索行业发展规律;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刊物,及时向会员及有关政府部门提供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服务业信息化发展现状、趋势及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

(三)提升行业整体水平,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服务业信息化建设行业研讨、学术交流,组织行业优秀企业家、跨境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园区、平台)等的评选、宣传、推广,普及行业知识,举办技能培训和比赛。推动行业创新与发展,提高本行业产业链的整体服务水平和企业经济效益,

(四)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本行业的声誉,维护本行业的共同利益。推动制订和推行行规行约、行业质量标准等,规范经营行为,加强企业的自律意识,引导会员向规范化企业推进,促进公平竞争。

(五)组织行业之间的交流和开展各项联谊活动,为会员间的交流提供服务。组织各类商务考察和交流活动,积极发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的交往,开展经济与技术方面的合作与交流,组织国内外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信息化服务技术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销、推广,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推进企业之间的横向经济合作,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六)接受企业委托,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咨询服务,开展行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转让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监理、评估工作,为企业决策提供咨询服务,促进企业提升经营管理和增强行业竞争能力。

(七)承办业务主管和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和接受会员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依法经营;

(五)在杭州市依法登记注册,有志为杭州市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服务业信息化做贡献,并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有关法人、机构组织以及从事相关工作的专家、学者、社会活动家个人等。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书面(含邮件)入会申请(同时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等盖上公章快递到协会);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年度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申请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该年度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三次以上无故不参加本协会重要活动的,经书面提醒无效,视为自动退会。退会会员名单将定期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定期在协会网站予以公布。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促进会的解散与清算;

(五)制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决定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确定本会的发展规划、工作方针、管理制度和工作目标。

(七)提出下届理事会的理事的候选人。

(八)决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行业贡献;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协调和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本协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提出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定;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5年8月28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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