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性、强酸碱性和放射性的各种危险物品,如雷管、火药、爆竹、汽油、酒精、煤油、桐油、生漆、火柴、农药等。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如鸦片、吗啡、可卡因(高根)等。
(3)国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递的物品,如军火、武器、本国或外国货币等。
(4)容易腐烂的物品,如鲜鱼、鲜肉等。
(5)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包括已焚化的骨灰)、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6)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和淫秽或有伤风化的物品。
(7)各种活的动物(但蜜蜂、水蛭、蚕、医药卫生科学研究机构封装严密并出具证明交寄的寄生虫以及供作药物或作以杀灭害虫的虫类,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