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信函以外的各类函件内不准寄递具有私人和现实通信性质的文件。
⑵印刷品和盲人读物内禁止寄递已盖销或未盖销的邮票。
⑶除保价邮件以外,各类函件内禁止寄递各国货币、旅行支票、不记名票据、白金、黄金、白银及其制成品、首饰、宝石及其他贵重物品。
⑴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性、强酸碱性和放射性的各种危险物品,如雷管、火药、爆竹、汽油、酒精、煤油、桐油、生漆、火柴、农药等。
⑵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如鸦片、吗啡、可卡因(高根)等。
⑶国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递的物品,如军火、武器、本国或外国货币等。
⑷容易腐烂的物品,如鲜鱼、鲜肉等。
⑸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包括已焚化的骨灰)、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⑹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和淫秽或有伤风化的物品。
⑺各种活的动物(但蜜蜂、水蛭、蚕、医药卫生科学研究机构封装严密并出具证明交寄的寄生虫以及供作药物或作以杀灭害虫的虫类,不在此限)。大部分敏感食品,被列入航空禁运品的,同样属于禁寄范畴。
另外:各类邮件禁寄、限寄的范围,除上述规定外,还应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邮 递物品监管办法和国家法令有关禁止和限制邮寄物品的规定,以及邮电部转发的各国(地区)邮 政禁止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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